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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应正确处理好十种关系

作者:王东照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0日

  安全生产执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甚至关系到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形象问题,当前,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正处于关键时期和转折关头,客观地存在着许多纵横交错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才能使执法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一、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安全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既是矢与的的关系,又是面与背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从宏观来看,执法是矢,服务是的,执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这就需要树立牢固的服务观念,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准确把握执法工作的大方向,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从微观来看,监督与服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是面与背的关系。我们依法进行的各种执法活动,无一不是服务。打击非法生产是执法,也是服务地方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而隐患排查,则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一方平安。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就是安监部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有效地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并非都是统一的,当执法的结果与服务的初衷相冲突时,前者必须服从后者,需要严格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对一些从局部和表象看似冲突,但从全局和根本看一致的案件,则应透过表象,把握本质,讲究方法,做好宣传,取得共识,大胆依法执法。

  二、正确处理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的关系

  加大执法力度是体,规范执法行为是用。加大执法力度是目的,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更好地整治安全环境,更好地为企业、为经济建设服务,树立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执法力度大小,也是检验执法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是手段,是为加大执法力度服务的,只有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现在有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只强调加大力度,不讲规范执法,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另一种是片面强调规范执法,把执法工作统得太死,执法人员缺乏主动性,影响执法力度的加大。前者是所谓的“先发展,后规范”的翻版,已被事实证明此路不通;后者则是形而上学地看待规范执法,在他们眼里,执法人员抓加大力度有天然的动力,似乎不需要领导者推动,只要抓好执法管理就够了,执法管理要紧而又紧,严而再严。在行动上,带领大家在加大力度的总目标下,探求新形势下规范执法的新模式。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才能做到“两促进、两提高”。

  三、正确处理持久作战与速决战的关系

  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有些工作需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在一段时间内形成高潮,有的人也喜欢打什么“攻坚战”、“歼灭战”、“速决战”等,认为突击搞一段时间就可以轻松轻松。但是安全生产执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个动态的过程,仅靠“突击”一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必须随时保持清醒头脑,克服厌战情绪,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从制度上、纪律上、时间上、形式上等方面逐步建立一系列配套而有效、管用的机制。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做扎实过细的工作,注意日常巩固,避免一阵风、走过场的行为,注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抓打开工作新局面,通过经常抓使工作深入持久,不断巩固发展。唯有如此,才能搞好执法工作。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也要灵活运用持久作战与速决战,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宜采取速战速决的办法,抓住战机,施以强大的攻势,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打垮其心理防线,必要时,可取得司法机关的配合,保证立即执行到位。这样,既不给行政相对人以托关系,找靠山的机会,也不为其翻供、串供,伪造证据,提供可乘之机。当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适用法律和程序等方面还有一定瑕次,或遇到各方面的干扰,案件难以尽快了结时,一方面要抓紧补充证据,完善程序;另一方面要稳住行政相对人,待行政程序完备后,再督促其限期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在打“持久战”中,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安全、健康,如不尽快履行将使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时,那么,应运用速决战,尽快督促其改正。

  四、正确处理创新执法与传统执法的关系

  安监执法工作有一些好的传统,但时代的发展也需要我们不断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安监执法工作没有永恒不变的模式,惟有不断地创新与改革,安监事业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跟上时代的步伐。执法创新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适应职能调整,加大执法打假力度的需要,同时也是安监事业发展的需要。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

  但是,强调创新,并不是要求放弃传统执法模式,也不是猴子掰苞谷式地创新,更不是“全民创新”搞运动,而是在抓好传统执法模式基础上的创新,必须打牢传统领域执法这个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这个立足之本。

  因为创新执法是在前人没有走过的小路上探索,是“摸着石头过河”,风险较大,把握不准,不仅劳民伤财,一事无成,而且可能会带来败诉,造成行政赔偿和随之而来的责任追究,影响安监部门的形象。因此,在创新上,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从执法人员中安排精兵强将,周密策划,慎重初战,务求必胜,在创新实践中,实现胆略与智慧、审慎与果决、大胆行动与周密部署的统一。

  五、正确处理执法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

  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尺度进行处罚,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也是国家和人民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依法行政,才能在执法中实现立法宗旨,才能正确回答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的问题。那么,讲究原则性是否就可以不要灵活性了呢?显然不是。执法的灵活性也十分重要,只讲原则性,没有灵活性,处罚决定就可能显失公正,也就难以执行到位,原则性就成了一纸空文。当前在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执法机构把市场利益原则引入执法领域,执法中原则性不够,灵活性无限扩大,以罚代法,罚过放行,这样,不仅谈不上公正执法,而且也将会使执法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受到惩处。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须有机结合,以原则性为基础,灵活性为生命。灵活性,必须受法律严格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都必须在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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