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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整合的矛盾及对策

作者:夏成荣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04日

  二、原因及对策

  1、能源供求的矛盾一是电厂与煤炭企业之间的诚信问题,煤矿认为电厂煤质采样分析不公平,高热质化验成低热质,加之价格低于市场价,货款结算不及时等因素影响,供煤积极性不高;二是煤炭企业向电厂供煤中确实存在质量不高、掺杂使假等行为,因而形成恶性循环,电厂耗煤高于设计水平近20%,在全市煤炭生产能力下降,市内煤炭外流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供求矛盾随之突出。

  建议:①成立煤质采样化验的中介机构,克服电厂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和采样化验中的人为因素,增大透明度,建立稳定诚信的能源供给机制;

  ②加强煤炭的流向管理。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以极低价格转让给私人开采,政府加强能源调配理所当然,设立高效廉洁,保障有力的监管队伍,保证主力电厂及工农业生产用煤为第一要务;

  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电煤价格联动机制,保障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大的影响。

  2、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由于程序较多、内容较多、涉及部门较多、时间相对集中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导致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可研报告》、《安全专篇》、《储量核实报告》、《价款评结报告》、《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久久不能出炉,加之国土、煤监、经委之间工作的不和谐,整合企业深受影响。

  建议:①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合合力,建立统一、高效的办事机构,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打破各自为阵的整合格局。

  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杜绝朝令夕改。部门一会要求企业办两年期《采矿许可证》,一会要求企业办理长期《采矿许可证》;监管部门一会同意延续整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川府阅[2008]112号),一会不同意延续整合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加强中介机构的整顿,特别是收费及与政府部门瓜葛不清的整顿,增加政府部门作为,减少企业额外负担。

  3、煤矿开采技术与社会进步息息相连,现阶段小煤矿生产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高标准、严要求无可厚非,不因地制宜、不尊重实际的高标准也只能属之高阁。

  建议:①、制定政策规定要留有空间,比如人员配备数量,只要每矿配备有1名专职合格的技术负责人即可。

  ②、通过论证采用木支柱支护的企业可以不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搞一刀切。

  4、煤矿开采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将会出现环境污染及水源陷落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建设环境和持续发展。

  建议:①、加强环境治理力度,按照“谁影响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煤矿边生产边治理,否则煤矿开采完毕后环境治理将由政府买单。

  ②、对出现的人畜饮水困难,可采取企业负责另辟水源或者移民搬迁的办法解决。

  ③、周边农民纠纷要因事而论,对无理取闹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不能让亲民政策培养刁民,否则,投资环境将大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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