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在井下,关键在现场。探索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为作业场所编制完善合理的规程措施,为现场作业者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隐患的发生,是每个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问题。“四不生产”原则的具体内容为:不安全不生产;无规程措施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经过多年的现场安全管理实践,坚持“四不生产”原则是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下面就“四不生产”原则在现场作业中的具体动作做一探讨。
1执行“四不生产”停产的人员
(1)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生产职能科室的技术、管理人员;
(2) 现场盯点安全员;
(3) 科级以上领导;
(4) 上级安全监察人员。
2 执行“四不生产”原则的范围及具体要求
(1)不安全不生产。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方法和个人作业行为不安全,威胁到作业人员生命及矿井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
(2)无规程措施不生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井下采掘及井下工程开工都必须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二是遇到生产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不到位时,严禁开工。
(3)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各级各类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分级分类排查整改:①重大安全隐患,如失爆、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必须立即停产进行整改;②一般性安全隐患,如果暂时还处理不了的,经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可以暂时维持生产,但必须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不准生产;③生产过程中出现的C级隐患,必须当即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当日,个别需要延期整改的,同样应用防范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4)质量不达标不生产。①质量不达标程度较轻和对正常生产冲突不大的,采取现场提出,当即处理;如果现场提出后不积极处理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且要追究当班工长、验收员的责任。②质量不达标程度较重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停产现场整改解决的,必须停产整改解决;另一种是需要延期安排整改解决的或必须在生产过程中解决的,必须先停下生产,找出原因和责任者,定出整改时间措施后,要求在生产中落实、整改。③质量不达标程度严重的必须停产整改,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