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源和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几乎谁都知道,不符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矿主们不顾国家法令,草菅人命,疯狂生产是因为有暴利可图,是强大的利益推动的结果,有人早就说过:资本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所以,处理矿难事故时只把处理的重点放在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和领导的腐败行为上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样处理大众易于接受,又能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大众的情绪,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的发生。因为只要利润足够大,矿主们绕开监管的办法就足够多。
    因此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的发生。
    围绕煤矿生产利益攸关的三方是:
    一、矿主。这是在煤矿开采中最积极的一方,也是得利最大的一方。巨额的利润对矿主有极大的诱惑力,他当然愿意加紧生产,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他对安全设施等“非生产性”开支当然是能省则省了。所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矿主是矿难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
    二、当地政府。既代表国家执行相关的法令、政策,又与煤矿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例如煤矿开采形成的税收、GDP、就业率等,都与当地官员政绩、升迁等切身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是最矛盾的一方,不断地在国家法令和自己的切身利益之间找着平衡点。
    三、煤矿工人。特别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中生产的工人,是最无奈、最可怜的一方。他们是极弱势群体,明明知道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要下井工作,因为不执行矿主的命令就可能丢掉工作,如果不在这种极危险的地方工作,甚至煤矿停产他们就没有饭吃。他们是在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治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仅仅用停产整顿的方法是不行的,我想起了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中蒋氏的话“君将哀而生之呼?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煤矿生产虽然危险,可是还心存一丝侥幸,若一旦停产,工人的生活怎么办呢?
    因此,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只是简单地进行停产整顿,三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这样对于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令、政策真正执行起来就必然大打折扣。所以要从根本上治理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合理的调整三方的利益关系: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主要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让他无利可图,直至倾家荡产。因为不让他倾家荡产,他就会让很多人家破人亡。
    二、对于煤矿工人,要让他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停产而受到损失。例如,可以在因为安全问题停产期间,责令矿主照发工资,甚至将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财产强制拍卖,用于遣散、安置工人。另外,还要鼓励煤矿工人对有安全问题的煤矿进行举报。因为他们最了解煤矿的安全程度,而且煤矿的安全程度与他们的利益最直接。只有消除煤矿工人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真正关心安全生产,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事故的发生。
    三、对因为煤矿停产、关闭造成财政困难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