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崛起的化工行业如果只重效益、不抓安全生产,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当前,在企业高速增长、取得经济效益的背后,社会效益却是每况愈下。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的崔勇博士认为,每个公司都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不能仅仅从经济效益上考虑,而更要体现在社会道义上,要适时地回报社会。特别是一些关系到社会环境的公司,更要首先解决好安全生产和污染处理问题,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
以江西新干县化工厂事故为例,发生事故的工厂是该县从浙江招商引资引进的民营企业,也是该县2006年度外来投资者贡献大户,曾受到县政府表彰。但是,县政府的上级---吉安市人民政府曾于2005年9月26日发出通报,指称淦辉医化等危险品企业存在多项安全隐患,有的隐患还是经由江西省安监局检查发现,至吉安市政府检查时仍未整改到位。吉安市2005年对淦辉医化检查的结论是:原料储罐布置不合理;生产环境较差,劳动防护未到位。
而且,在2006年,吉安市安监局曾对包括淦辉医化在内的7家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进行督查,并发出通报,指称“一是大多数医药生产企业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二是安全培训不到位。大部分企业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少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
但是,“通报”也报了,“督查”也查了,最终没有阻止事故案的发生。
当前,在企业高速增长、取得经济效益的背后,社会效益却是每况愈下。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的崔勇博士认为,每个公司都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不能仅仅从经济效益上考虑,而更要体现在社会道义上,要适时地回报社会。特别是一些关系到社会环境的公司,更要首先解决好安全生产和污染处理问题,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
不少人还对“吉化双苯厂事故事故”记忆犹新。
事故案发生后的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吉化双苯厂事故事故导致松花江污染而引咎辞职。同日,有关部门宣布,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免职,同时将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免职。
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保的主管部门,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解振华作为部门首长自请处罚,也是问责制的具体要求。同样,作为事故直接发生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关方面对吉化分公司、厂、车间三级直接责任人进行免职处分,责令其停职检查,也是最起码的措施,是追查事故责任的必要一环。
另外,除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有关的最上面的一位正部级干部辞职了,最下面的3位企业基层管理者被免职,还有包括吉林省环保局长、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多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间接责任的官员被处分。这就是我们强调的“问责制”的责任链。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链”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化工企业的监管,要强化责任,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确保化工企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化工企业必须针对具体生产环节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逐一排队,制定方案,落实到人。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具体环节安全防范措施作为必查项目和重点部位,对责任人情况应予以登记备案,以强化责任意识,对那些存在隐患暂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毫不留情责令立即停产或停工继续整改,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有法学专家呼吁:建立和坚持问责制,是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提高执政效率,减少执政盲目性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手段。建立和坚持问责制,必然要求问责链条的完整性,是谁的责任谁承担,该承担责任的人一个都不能少。
当然,对化工事故后的反思还有很多,面对当前的大化工时代,如何加大军工、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如何将化工企业赶到园区“圈养”?发生危化品事故后,如何缚住“危化”猛虎?在产业配套的专业物流体系、环境保护,以及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我们是否已经做好足够准备?这都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