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包装物和容器定点生产等制度。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E2004]43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机构和程序、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对危险化学品方面的安全评价进行了规范。
2005年,公安部颁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围绕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规定了各类物质危险类别划分的判据和品名编号的方法。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大类,规定了各类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划分的判据和危险性标志。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 57)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将剧毒物品分为A级有机毒物、B级有机剧毒物和A级无机剧毒物、B级无机剧毒物。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 6483)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与国际标准SO 1 1014等效,包括1 6大项、70多个小项的内容。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 5258)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化学品安全标签,可根据包装和容器的大小可选不同的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标识、危险性概述、警示词、安全措施、灭火方法等。对于标签的编写、印刷和使用,该标准也做了具体规定。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 7694)分别规定了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命名原则。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公布了包括9大类在内的近5000多种危险货物品名。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对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划分,将作业中接触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化学毒物,根据其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危害程度不同划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89)规定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把各类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类、Ⅱ类、Ⅲ类包装3个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 90)颁布了21种危险标志,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储存通则》(GB 1 5603)根据各类化学危险品的特性,提出了储存方式、储存场地、储存限制、消防措施、出入库管理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要求。
这些技术标准作为化学品安全法规的配套规则,为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其中《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导则》等标准为我国建立新型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