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21.1条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时与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1条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三、熟悉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1、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的“八不准”
没有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没有召开现场施工交底会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不准施工;施工负责人没有到岗不准施工;施工配合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施工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理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2、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的“一把关”
区间的施工作业要实行放行列车会签制度,作业现场施工部门未经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人员的签字,严禁放行列车,严格把好列车放行关。
四、通信、信号及弱电工程监理的安全控制手段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完毕以后监理一定要提出意见,并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逐条逐项落实。笔者在沾昆二线昆东编组场停车器安装工程中实施的安全控制可作为一个典型例子,监理在对施工组织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后,提出了8条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主要内容是:规定挖沟人员不得超过8人,带工人员不得超过3人,监理对咽喉区主电缆沟开挖实施旁站监理,加上工务、电务、车站的配合人员,几乎是“一对一的盯防”,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安全难关。在作业程序上要求施工中一旦发现未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者,立即停止其工作,要让施工单位充分意识到安全和进度不矛盾,只有保住了安全,工期、质量效益才有保障,后来的事实证明,不仅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而且获得了工期、质量双丰收。
2、采取巡视的方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与控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八不准”和“一把关”,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措施组织施工,检查结果记录在《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上。
3、“要求整改,直至停工”。即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及其他问题记录在笔者设计的《工程监理检查存在问题整改复查表》中,由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按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关闭。拒不整改或安全问题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要求施工单位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安全与质量、工期的关系,不得因为抢工期牺牲安全和质量,因为安全和质量、工期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有许多安全事故都是由质量事故演变而来的,而抢工期往往容易造成质量隐患。
5、尽管大部分管理人员都有安全意识并制定了完善的安全措施,但在实际的现场施工中,很多具体的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图快、图省事,怀有侥幸心理,不按规章操作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所以,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应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规章和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现场每一个具体的作业人员,监理工程师可检查安全规章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监理在签署开工报告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签订了完备的《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没有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不准开工,施工中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执行,并将执行协议的情况记录在笔者设计的《协议执行情况记录表》上。
7、通信、信号工程开挖电缆沟及光电缆的敷设都是由职工带着民工完成,隐蔽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根据培训记录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8、对安全有影响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对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建筑物结构安全影响程度的报告,审查确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合理、安全、可靠后,方可允许动工。
9、检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作业条件及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没有建立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具备安全的作业条件时,不准作业,没有配齐劳保用品,没有完善的劳保措施,不准作业。
10、如果存在与土建等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配合,必须发出书面的《工作联系单》说明需要配合的事项并办好签认手续。
11、负责通信光电缆迁改的施工单位,对迁改范围、径路走向的交待等,均应有土建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