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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3日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七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集团公司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季节性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生产工艺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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