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实施。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四级安全教育
要求各单位对人力资源部分配安排进厂的新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实习代培人员等在进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四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车间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协助,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
师徒合同期满,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试,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申请,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上岗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和压力容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统一组织。
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本着“有岗办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培训取证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需到原单位和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复审及重新取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