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培训的具体法律规定
煤炭行业安全培训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七条: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8条)其中: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依法进行安全培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生产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违反依法培训的处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入井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持证上岗,违反这些规定就要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的处以四万元以下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以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本法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