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评估技术标准
第16条 时速200公里以下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第17条 时速200~250公里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第18条 时速250公里以上新建客运专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第六章 安全评估程序
第19条 安全评估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安全评估申请、编制安全评估方案、现场实地安全评估检查、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等四个阶段。
第20条 提出安全评估申请。新建铁路具备安全评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铁路局提出进行安全预评估的申请。铁路局依据本办法进行安全预评估,预评估合格后,向铁道部提出安全评估申请,同时提报《安全预评估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中影响运营安全问题解决情况的报告》、《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报告》等有关基础资料。
第21条 编制安全评估方案。铁道部接到铁路局安全评估的申请报告后,经铁道部批准,安监司牵头组织编制安全评估方案,各评估小组根据安全评估方案和评估主要内容,编制本小组评估细化方案。
第22条 现场实地安全评估检查。各评估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按照安全评估方案和确定的评估内容,对照《安全评估检查细化表》,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检查,逐项评估评定。安全评估组应对现场检查及评估中发现的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责成建设单位、接管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安全措施。
第23条 安全评估报告。各评估小组形成安全评估分报告,提出评估意见。由综合组汇总提出评估结论和意见,形成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新建铁路开通运营的依据之一上报铁道部。
第七章 附则
第24条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铁路局可参照本办法。
第25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2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