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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和《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发 文 号:(80)交港监字2256号
发布单位:(80)交港监字2256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和《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80)交港监字2256号
沿海各港务局、港务监督、广州海运局:
1980年9月9日至9月16日,全国海港引航工作会议已在北京召开。现将经会议研究拟定的《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和《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引航拖轮船长与引航员的协作配合,是保证船舶安全进出港和安全靠离码头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保证引航安全,许多港口港务监督已固定有专用的引航拖轮,由各港务监督长统一领导和管理。但有的港口,港务监督至今没有固定专用的引航拖轮,往往临时指派拖轮与引航员,由于互不熟悉,配合不当,以致造成事故。为此,各港务局应尽快给港务监督固定几艘引航专用的拖轮。各港务监督长应加强对引航拖轮船长和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引航拖轮船长同引航员的协作和操作守则,以确保引领船舶 进出港的安全。
附件:1.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
2.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1980年10月27日
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 (内部试行)
一、引航员必须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除应遵守国家和有关船舶、港口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本守则。
二、引航员在接到引航任务后,必须首先了解:
1.气象、水文情况—包括风、浪、潮汐、水流、能见度等。
2.被引船的情况—包括船名、国籍、长度、宽度、吃水、船型、机型、货载等情况。
3.本港的有关情况—包括泊位的水深和安全靠离条件,航道水深、导航设备状况。
4.根据被引船和引航拖轮等情况制定初步操作方案。方案要估计到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应急安全措施。
三、引航员登轮后,要仔细核对上述被引船的有关情况,并进一步了解车、舵、锚、缆、通信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修订原引航操作方案,应向被引船船长和引航拖轮的驾驶员交代清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在引航过程中
1.要保持连续的、全方位的了望,特别要注意周围环境的突然变化,如要离开驾驶室,应征得被引船船长同意。
2.要密切注意自己所下达的口令的执行情况,发现错误,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3.港内航行要使用安全航速,船位的控制要充分考虑风、流的影响,避让措施要及时、明确。
4.操作过程中要照顾到引航拖轮、带缆艇和带缆工人的安全。
五、在完成引航任务后,应注意船长是否正确填写引航签证单。
如发现违章等情况,应及时向引航科(组)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要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既考虑生产需要,又要尊重科学。如果安全无把握时,应立即向港务局领导和监督长报告研究决定。
1.泊位不符合安全靠离条件。
2.能见度低于本港的安全引航标准。
3.风大、流急而无足够拖轮。
4.浪高超过拖轮作业标准,水深不符合安全要求。
5.绳梯不符合要求。
6.被引船不服从引航员指挥,或设备故障致使安全引航无法保证。
7.其它危及安全引航情况。
七、引航员感觉自己身体不适,精力、体力不足以保证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向领导反映,不要勉强登轮引航。
八、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附件2.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于1980年4月25日颁布生效。为了确保引航安全,必须加强对引航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但考虑到现有引航队伍来源不一,技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对引航员的考核、定级和发证,提出业务水平过渡办法:
一、对1966年以前独立担任引航工作而现在仍从事此项工的引航员,可根据《条例》第三章各条中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其引航资历长短,引领艘次,有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定级(不再进行考试)。
二、对1966年底以后独立担任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通过考试定级。考试科目按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科目内容按考试大纲办理。
三、对一级引航员的考核定级(不论是否需要通过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第三章第八条的要求掌握,必须在定级为二级引航员中经过考核评定或考试合格者择优选拔,并按规定报部审批。
四、对1966年底以后独立担任引航工作的引航员,但系1966年底前的大、中专驾驶系毕业生,可仅就主要科目进行考试。
五、定级发证前,必须按第七章第二十五条体检合格。
六、有关第三章第八条中的“引领艘次”以及三级引航员的引领尺度,由各港自行规定后报部备案。也可根据各港实际情况分成若干档。
七、各港船员考试委员会应聘请有丰富经验和理论基础的引航员、船长以及其它有关部门领导、技术人员担任考试委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引航员的考核定级及考试的命题和评分工作。
八、本办法适用于本文下达以前的现职引航员和引航员出身,目前负责或分管引航工作的领导干部。
九、本办法下达后的新引航员,应严格遵照《海港引航工作条例》第三章各条规定办理。
十、在国务院关于引航员技术职称文件颁发后,此文如有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务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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