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部工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
(1987年5月15日 〔87〕油劳字第337号文颁发)
为贯彻《石油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应以厂、处(必要时也可以大队、车间)为单位建立工业卫生档案。
二、由企业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技安、劳资等部门参加建档工作。
三、建档后,每年复核一次,如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化,应随时变更档案内容,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四、工业卫生档案一式二份,由企业工业卫生部门和二级单位的技安部门各保存一份。如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可予复印。
五、要指定专人保管工业卫生档案。保管人员相对稳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石油企事业单位。
七、本规定处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