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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监考工作人员守则

发 文 号:安注委[2003]1号
发布单位:安注委[2003]1号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在每次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三、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有关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四、考试结束前20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当逐个收齐考生试卷,并认真仔细检查是否有误,然后密封送交有关负责人员验收。草稿纸在每次考试结束后收回。
五、对代考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将其带离考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七、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要认真填写好考试记录表。
八、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循私舞弊。监考人员循私舞弊者,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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