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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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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所规定和各种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位及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传动装置线路系统的情况和蒸气绞车的供汽设备的完善程度;
四、各种保险、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工作性能,并计算其制动力矩;
六、保险闸平均减速度的确定;
七、各类井架的结构、锈蚀和震动情况。
要将检查结果编成报告书,对检查出的缺陷,要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三百五十条 每部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提升绞车说明书;
二、提升绞车总装置图;
三、制动装置的详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接线系统图;
五、每日检查提升装置元件(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断绳保险器和罐道等)的记录簿;
六、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簿;
七、岗位责任制;
八、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制动系统图、电气接线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岗位责任制等必须经常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三百五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调节器要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水冷式压缩机应有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冷却水出水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0度。
第三百五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汽缸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摄氏190度;双缸不得超过摄氏160度。压缩机油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215度。
第三百五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固定式压缩机应与风包隔开。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放水阀,并有检查孔。要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装或检修后的负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第七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水利电力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煤矿地面和井下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以及安全等工作。上述规程与本规程如有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电源和供电线路的规定:
一、每一矿井至少要有两条电源线路: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要有两条专用的线路;一、二级瓦斯矿井,要有一条专用线路;电压在22千伏及以上时,可以不设专用线路。特殊情况,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可以例外。
二、由井上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要泵房)的电力电缆,一般至少敷设两条。当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原有用电负荷。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但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禁止井下电气设备接零。
禁止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第三百五十七条 除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无瓦斯喷出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巷道中,固定式的电气设备可以采用一般矿用型的。但国内尚未生产一般矿用型设备以前,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允许使用普通型的电气设备。
一、二级瓦斯矿井的采区进风巷道中,固定式电气设备可以采用矿用安全型的;三、超级瓦斯矿井要采用矿用防爆型的。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主要机电峒室可以采用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电话、信号和自动闭锁装置。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安全火花型的。普通型携带式测量仪表(如电压、电流、功率表等),只准在沼气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安全火花型的电话机、信号装置和自动闭锁装置。除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无瓦斯喷出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巷道中,可以使用普通型的电话机、信号装置和自动闭锁装置。
第三百五十九条 除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三、超级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巷道中,可以采用矿用安全型照明灯。其余巷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
一、二级瓦斯矿井的进风巷道中,可以采用矿用安全型照明灯。在工作面顺槽及回风巷道中,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迁移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迁移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电体接地,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还要将导电体完全放电(在可能积聚瓦斯的地方,必须检查瓦斯,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供电时都要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木牌并送电。
必须带电迁移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三百六十一条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二、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
三、除专责和值班人员外,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三百六十二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和它带动的机器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井上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的额定电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井下低压电力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得超守700伏;
二、井下的配电电压不得超过7000伏;
三、井下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电钻等)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不得超过127伏;
四、井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使用电缆时,不得超过36伏;使用裸线时(只限于安全火花系统内),不得超过12伏;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采用瓷瓶架设的裸线时,允许采用24伏。
第三百六十四条 地面、井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磁力起动器、漏电继电器等),如同时使用两种电压时(380伏和660伏),在电气设备外壳上,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百六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具备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及电力、电话、信号、电车等线路平面敷设图。图上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电话机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等;
三、馈出线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值、熔断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值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四、电缆的用途、电压、断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地点;
六、风流方向。
有关电气设备的一切变动,应及时在图中作相应的改变。
第二节 电器及其保护
第三百六十六条 700伏以下的井下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油开关、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电压在700伏以下的油浸变压器。但峒室内的控制器、自耦变压器、整流器和电阻器等不在此限。
第三百六十七条井下线路的短路容量,要根据井下所装油开关类型、电缆断面等加以限制。但不得超过50兆伏安。如超过时,须报省(区)管理局批准。
井下油开关的最大遮断容量,当未标明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最大遮断容量的一半。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井下一次线圈电压在700伏以上的动力变压器,至少要装设过电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井下电动机和由采区变电所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要装设短路电流和过电流的保护装置。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井下700伏以下的电力网路中,各种开关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保险丝的选择,要按照本规程细则《矿井低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选择》规定进行。
第三百七十条 矿井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700伏以下),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母线及供127伏电钻用电的变压器上,必须设有自动切断漏电母线的检漏装置;井底车场范围内变电所的低压母线上,应装设自动切断漏电母线的检漏装置或检漏指示器。
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每天要有值班人员对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若发现因网路绝缘电阻降低或检漏装置损坏而不能送是时,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恢复正常后才能送电。
第三百七十一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及经过钻眼向井下供电的地面变电亭的馈电线上,禁止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前,要事先与井下联系。
第三节 机电设备峒室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 ,采区变电所要有不燃性格料支架。从峒室进出口起5米内的巷道要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工作面配电点要有专用的峒子,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面,应比井底车场的轨面标高高出0.5米。
第三百七十三条 峒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铁板门,铁板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铁板门上要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风。装有铁板门时,门内可以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板门的开闭。
第三百七十四条 变电峒室长度超过10米时,必须在峒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第三百七十五条 峒室内各项设备和墙壁之间,必须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项设备互相之间,必须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三百七十六条 装有带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的井下峒室,禁止设集油坑。
峒室内不应有滴水现象;峒室的过道禁止存放任何设备和物件;带油的设备和变压器如有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七十七条 峒室入口处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
峒室内的电气设备电压超过700伏时,入口处和室内,都要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峒室内的设备,要分别标明用途和号码,并有停送电标志。
第四节 电缆
第三百七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敷设电缆:
一、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运输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进风立井井筒。但在个别情况下,对电缆有可靠保护措施的,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不在此限;
二、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矿井的回风井巷;
三、溜放煤、矸、材料的大小溜眼。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井底车场与井下中央 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和斜井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可以使用铝芯电缆。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
第三百八十条 固定敷设的电力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45度以下的井巷内,都要用钢带铠装铅皮电缆;
新建、改建或延深的矿井,垂深超过200米的井筒,要用干绝缘钢丝铠装铅皮电缆。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话、信号、控制用线路,要用铠装或橡胶电缆;非固定敷设的要用橡胶电缆。
第三百八十二条 敷设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巷道倾斜45度以下的井巷:
1.不得将电缆钉死或拉得太紧;
2.电缆悬挂的高度,要使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附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
3.电缆悬挂点的距离不得大于3米;
二、立井井筒或倾斜45度以上的井巷:
1.敷设电缆所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担电缆重量,并不得损坏电缆的铠装;
2.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
三、沿钻眼敷设的电缆,要绑紧在钢丝绳上。钻眼穿过不坚固的岩层时,必须加装套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电缆不得悬挂在水管和风管上,电缆上面不得悬挂任何物件。如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井筒和巷道内的电话和信号电缆,应设在电力电缆的对面。如为条件所限,在井筒内的,要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中的,要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面。
700伏以上的电力电缆和7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缆相互间距要大于0.1米。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应悬挂注有号码、用途、电压等的标志牌,以便识别。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如因井筒太深须设接头时,要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以便装设接线盒。
第三百八十五条 峒室内和木支架的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要  铠装外壳上加涂防犭、也水的油漆。电缆进入峒室过墙壁部分,要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三百八十六条 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防爆型或矿用型)一致的接线盒。不得将散开的电缆芯线(羊尾巴)连接任何电气设备,必须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二、在运行中需要经常拆开的橡胶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插销或防爆母线盒连接;
三铠装电缆和橡胶电缆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电气设备(起动器、自动开关)的进线装置连接,或使用母线接线盒连接;
四、照明、信号和控制线路,可用配电箱或接线盒连接;
五、700伏以上的纸绝缘电缆与机器设备连接和纸绝缘电缆相互间的加接,禁止采用干式的电缆接线盒;
六、绝缘已经破坏的橡胶电缆,必须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样效能的冷补等办法修补,或用防爆接线盒连接。修补后的橡胶电缆,必须经浸水压试验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峒室、调度室、电机车库、火药库、保健站等;
三、使用电机车和兼作人行道的运输机巷道;
四、主要巷道中的交叉口、风门、信号站的地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第三百八十八条 扇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可以用矿灯作事故照明)。
第三百八十九条 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可以利用275伏以下的电机车架线作电源。向电机车架线连接电缆时,必须使用特制的线夹;向钢轨连接电缆时,必须使用镀锡垫圈和镀锌螺丝。由钢轨到巷道擘 一段电缆,要埋设在路基下不小于150毫米的地方。
第三百九十条 矿灯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矿井完好矿灯总数量,要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每盏矿灯要编号,固定使用人员;
三、矿灯要完好,如有电池漏电,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
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要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第三百九十一条 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三百九十二条 矿灯房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灯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灯房要用蒸汽或热水管式的设备取暖。在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要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灯房要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禁止烟火,并要备有灭火器材;
四、安全灯房内,装灯油和收发灯工作,要有单独房间和出口;装灯油间内的汽油贮存量不得超过40升,并要妥加保管。
第三百九十三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的工作,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保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并系上橡皮围裙和穿胶鞋。
贮存、调合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或其他不和电液发生化学变化的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只准将硫酸倒入水中,禁止向硫酸内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以备电液烫灼时使用。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峒室、保健站和肛区都要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变电所和地面扇风机房的电话,要与地面中央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接联系。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井下电话线路禁止利用大地作回路。运输信号装置可由电机车架线或照明线路供电。电机车架线可供高频通讯用。
第三百九十六条 电气信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一般要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还要揭示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要有专用线路供电;
三、水枪司机和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脱水筛司机之间,要装声光兼备的信号和电话。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三百九十七条 电敢设备的金属外壳,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者,必须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包括铠装电缆的外壳、铅皮和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和就地接地装置,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
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要由当班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井下接地保护工作,要按本规程细则《矿井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量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接地极安装地点的规定:
一、矿井有几个水平时,每个水平的总接地网都要与主接地装置连接。主接地极应埋入水仓中,主副水仓要各设一块。主接地极要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上面要焊有一段扁钢,以连接引线;
二、局部接地极可设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潮湿地点。设置在巷道水沟 中的接地极,要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3毫米的钢板或有同样有效面积的钢管平放在水沟深处;设在其他地点的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铁管,管上至少要钻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眼,垂直埋入地下;
三、在钻眼中敷凤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总接地网连接时,应将该部分的总接地极设在地面。
第三百九十九条 需要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一、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开关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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