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二)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
河北、吉林、山东、河南、广东、重庆、西藏、宁夏等8个省(区、市),2013年底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与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结合进行,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1年、业务范围不变。
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届时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届时可以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
(三)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地区。
北京、天津、浙江、福建、云南5个省(市)相关部门应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比照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有关安排,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三、服务机构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资质延续工作中,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
(一)工程技术人员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1.所学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专业;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发表或出版相关领域科研论文、学术专著;
4.获得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奖或科技发明专利。
(二)业务范围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相应行业的业务范围:
1.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且其能满足该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2.在过去三年内完成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至少5项(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各不得少于2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