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建立《河南省职工工伤证》制度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7]31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郑州铁路局、黄委会: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的需要,加强工伤事故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因工负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提供仲栽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等到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县营及以上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伤证”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伤证》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因工负重伤的人员(包括因工负轻伤转化为重伤的人员)。
二、发生重伤事故单位按《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执行了劳动安全监察处罚和事故处理决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发证。
三、凡发生因工负重伤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事故档案及处理结案材料,县(区)属企业报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核;部、省、市、地属企业报所在市、地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由市、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发证。
四、《工伤证》是因工负重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因工负伤待遇的凭证。《工伤证》由负伤者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遗失不补。
五、因工负伤致残(包括治疗终结时确认为致残或部份致残)的,自诊断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事故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伤证》送交发证机关审核。由发证机关在《工伤证》相应栏目注明并加盖印章。因工负伤致残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发证机关在备考栏内注明并加盖印章。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遗留问题,如何处理,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工伤证》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省内通用。
七、对比照因工负重伤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