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锅炉制造厂、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锅炉局《关于贯彻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蒸汽锅炉定期检验的情况,劳人锅局【1987】33号文中第5条中"运行的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从88年度开始执行"的要求,我市暂缓执行,对此我局将作补充规定,在补充规定公布之前,仍按劳动人事部80年《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44条执行.
附:
劳动人事部锅炉局关于贯彻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人锅局【1987】33号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我部以劳人锅【1987】4号文颁发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新规程,下同).现就贯彻执行新规程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工业锅炉设计审批问题
新规程实施之前审批的锅炉设计,若与新规程有抵触或不符合新规程要求之处,由锅炉制造单位按新规程进行修改,不重办审批手续,但应有设计修改通知单.从1988年7月1日起投产的锅炉必须符合新规程的规定.
2.射线探伤标准问题
GB3323新标准尚未正式实施,目前暂按GB3323 ̄82《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法》及劳人锅局【1985】9号文执行.
3.探伤方法和要求问题
新规程对锅筒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方法和数量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采用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的低压锅炉厂及E级锅炉厂,必须采取措施,创造相应条件,从1988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规程的要求进行探伤.
4.对于新规程第160条中关于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及超压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的要求,锅炉制造厂一时做不到的,允许推迟执行,但1988年7月1日起必须按新规程要求执行.
5.运行锅炉内外部检验周期问题
新规程中规定:"运行的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这一要求从1988年度起执行.
6.更正新规程第132条,将条文中的"上升幅度"四个字删去.
此文精神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通知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