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执行《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6年10月14日 [86]交水监字755号)
为贯彻部1985年第4季度安全办公会议的要求,防止船舶舱、室作业环境中因缺氧而造成的人员窒息事故,部以(86)交劳字62号文颁发了《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各单位为防止事故,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各港反映的情况,目前《暂行规定》所适用的货物种类暂定为: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及由于氧化或呼吸作用易造成载货舱、室氧气减少的货物。
除上述货物之外,各港可根据已掌握的发生缺氧窒息事故的资料,补充新的货种,并报部备案。
二、《暂行规定》对外国籍船舶同样适用。港务局通知,由各外轮代理公司向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转送(通知稿见附件);国内航行的船舶由港口调度部门负责通知。通知书收各港自行印制。
三、船舶要为港口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的条件,在卸货作业前,应对载货舱、室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气体组分符合《暂行规定》3.1.1段的要求;并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主动向港口生产指挥部门介绍货物和通风情况。
港口生产指挥部门要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注意对作业环境进行复核,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布置落实安全措施。港口安技部门要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在未经确定舱、室气体组分符合安全标准前,人员不得入舱作业。港口应根据需要尽快落实作业人员的防护和应急救生设备。
四、港口应尽快落实或解决检测能力问题。暂不具备检测仪器的港口,应先采取一些临时性检验措施(如使用鸟类、小白鼠等动物在大舱作测氧试验等),或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起业务联系,解决有关检测事宜,以便及时检验作业环境避免船期损失。
卫生防疫部门在进行检验后,要出具载货舱、室是否符合人员安全作业条件的检测结果报告。检测费用在部尚未发布统一收费标准前,暂参照当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要适宜,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减少船方负担。
五、港务监督作为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如遇发生人员窒息、伤亡事故,港、船双方应积极抢救遇险人员,并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对发生的事故,由港务监督负责组织调查,并对违章者视情给予警告、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处分。
六、对适用于《暂行规定》的危险货物,船舶还应按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的规定,向港务监督输进、出港申报手续;有关作业的船舶、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在《暂行规定》试行期间,望备单位加强协作,注意总结经验。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总结《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