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
关于发布《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4)交海字2022号
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国家财产及人命的安全,我部于1984年8月16日至20日在烟台召开了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部水上安全监督局、海洋运输局、全国及地方海上安全指挥部、各港、航单位的通信部门、港监部门、救捞部门以及农牧渔业部、海洋石油公司等63个单位80名代表。会议总结了几年来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介绍了经验,就目前存在的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改进措施。会议要求各级领导部门、海上安全指挥部及港监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以及船长,都必须对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一旦船舶遇险,能以最快的速度与救助部门沟通联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保证人命的安全,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我国的声誉。
现将《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原《水运电报规则》遇险通信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4年10月26日
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
搞好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是船舶航行、国家财产及人命安全的重要保证。多年来,我部根据国际电联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处理遇险及安全通信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遇险及安全通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船、岸电台
1.船、岸电台报务主任、报务员,应该明确所担负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地掌握现有通信设备。岸台要加强昼夜24小时不间断地对国际遇险频率500、2182千赫的守听,要树立面向船台的工作作风。船台要服从岸台的指挥,搞好协作,切实把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搞好。
2.船、岸电台当听到遇险信号(SOS)和遇险报告时,不管条件如何困难,都要认真守听和抄收,并详细记录。收到我国船舶电台拍发的遇险报告;要立即给予收妥承认;收到外国籍船舶拍发的遇险报告,岸台经电台负责人同意,船台经船长同意,可给收妥承认。但距离较远的岸台,应稍推迟这种承认,以便让距离较近的电台先给。如果距离近的电台没有给收妥承认,距离远的电台可先给,然后通知距离较近的电台。如距离较远的电台已确信遇险船附近的电台已经给收妥承认,并足以提供援助时,可不必给收妥承认。
3.船、岸电台收到国内外船舶遇险报告后,无论抄收情况如何,岸台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务监督报告,随后将遇险报告送到上述单位。船台应立即向船长报告。
4.承担遇险通信管制的船、岸电台。当遇险通信所占用的频率不需要完全静默时,岸台经电台负责人批准,船台经船长批准,应在此频率上拍发“可恢复有限制工作的报告”。如遇险通信情况已经好转或救援船已到达,并有足够营救力量,不需再增援时,岸台在征得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务监督同意后,船台经船长同意后,应拍发“遇险通信终止报告”,宣告遇险通信结束,以便恢复正常的通信工作。
5.承担遇险通信的船、岸电台、当遇险通信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通信主管部门,由通信主管部门报交通部。
6.船舶电台报务主任、报务员应做到:
(1)船舶电台应按规定认真抄收气象报告、航行警告、冰况报告和有关的通电,及时送交船长,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重要信息。
(2)当船舶遇险时,要沉着冷静,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并迅速做好遇险通信的一切准备工作;一旦船长命令,即按规定拍发警报信号、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30船台报务主任、报务员平时应经常对通信设备特别是应急设备和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熟悉各种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性能,船舶一旦发生海事,应立即开机通信。凡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试验自动拍发器时,一定要用假负荷,救生艇电台应放在距离救生艇较近的地方(海图室、驾驶室、报房),以便随时携带。
(4)当船舶已无法营救,船长下令弃船时,报务主任、报务员应按船长的命令拍发“弃船报告”,烧毁机密文件(内河船除外),携带救生艇电台、通信日志和其他通信用具离船。当救生艇离开母船后,应立即启用救生艇电台继续进行遇险通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报务人员不准携带密码、代密文件离船或托他人携带,也不准烧毁通信日志。
(5)船舶遇险后,报务主任、报务员一定按船长草拟签署的遇险报告拍发。严禁未经船长命令而私自拍发警报信号、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船长
1.船长一定要熟悉和掌握遇险通信方面的知识,船舶遇险后,要按处理遇险通信的规定和要求去做。
2.船舶遇险后,需要拍发遇险报告时,船长要亲自拟定和签署后,交报务主任、报务员拍发。船舶已解除危险情况后,船长要亲自签发“遇险通信终止报告”,交报务主任、报务员拍发。当船舶已无法营救,需要弃船时,船长要通知报务员离船,对于仅配备一名报务员的船舶,要指定一船员协助报务员携带救生艇电台。
3.船长和驾驶人员在船舶航行中,要认真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第16频道(156.80兆赫)。凡在甚高频(VHF)电话上处理遇险通信时,船长要亲自处理。
4.应遇险船舶要求,船长有权接受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5.凡受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指定为担任遇险船舶救助通信的船舶,在没有得到解除通知前,不得离开遇险现场。
6.船长要加强对报务员的领导,经常过问和检查报务员的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
三、通信主管部门
1.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经常对所属船、岸电台,特别是船舶电台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各种文件的保管、规章制度的执行、通信日志、机器设备(救生艇电台和应急电源)、电报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表现好的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问题严重的要批评、教育以至处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2.各单位要经常对报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技术轮训工作,定期摸底考试,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模拟遇险、紧急及安全通信,以便提高报务员处理遇险通信的能力。
3.为确保遇险及安全通信的畅通,各通信主管部门要抓紧技术改造工作,特别是开放单带(SSB)无线电话的单位,应将有、无线接转工作搞好,确保通话质量,开放2182千赫无线电话的单位,要加强昼夜值班,认真守听。
4.为搞好遇险及安全通信,各通信主管部门要定期召开船、岸电台报务员座谈会,交流经验互通情况。
四、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务监督
1.各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监接到船、岸电台提供有关船舶拍发的遇险报告和信息时,要迅速作出反映和答复,以便岸台通知遇险船舶。
2.海岸电台抄收的船舶遇险信号、遇险报告,只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务监督报告,并接受其指挥,由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监向上级及有关单位报告、各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监,凡经我部长途专用电话电路向全国海 安全指挥部报告的来往电话,应向长途电话台说明“海事”后,即按一类电话接转,并可中断其它种类的电话。
3.江岸电台抄收的船舶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仍维持目前的处理程序。
4.为便于救助指挥,沿海港口港务监督,经批准,可单独设立甚高频(VHF)电话台并昼夜值班,通信主管部门应为其指定专用工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