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发放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证和蒸汽锅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证的审批手续权限的通知

发 文 号:【84】市劳锅字第46号
发布单位:【84】市劳锅字第46号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工作,现将办理《北京市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北京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蒸汽锅炉司锅工安全操作证》的证件登记手续简化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市劳动局直接管理的六个主管局(市政工程局、建筑工程局、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首钢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北京矿务局)仍由各局(总公司)代审代发,加盖市劳动局印章外,各区、县辖区内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申请上述三种证件时,均由区、县劳动局(科)审批,加盖公章、钢印.
属于简化审批手续范围内的市属各局(总公司)以及中央在京部门系统的流动性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变动时,应向所在区、县和迁入区、县的劳动局(科)办理转迁手续.
二、对于司炉工理论免考手续,凡由主管局、总公司(总厂、公司)一级举办的蒸汽锅炉司炉培训班,理论学习在七十小时以上,理论考试合格后,可由这些主管部门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科)申请理论免试.区、县劳动部门对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经审查合格的,可发给蒸汽锅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证.
三、各区、县劳动局(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用章钢印均由我局统一代制,请各区、县劳动局(科)于二月二十日前来我局交款(三十元多退少补).
四、各区、县劳动局(科)和六个主管局在每季度末的前十天内,应按原下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统计表》、《压力容器综合统计表》填好报市劳动局备案.同时,将蒸汽锅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证颁发数一并上报.
此通知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