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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函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工作会议纪要》、《锅炉产品监督检验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 文 号:【84】市劳锅字第106号
发布单位:【84】市劳锅字第106号

北京锅炉厂、第二锅炉厂、电建配套设备厂、四季青锅炉厂、东升锅炉厂、金属结构厂、化工机械厂、燕山化机厂、化工设备厂、北京市安装公司、燕山化建安装公司、建委一局安装公司:
三月一日市劳动局召开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会议.会议计论了产品监检工作、焊工考试、锅炉产品监督检验流程(试行)发给你们,自即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
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1.本市五个蒸汽锅炉制造厂全部工业锅炉产品实行监检,由制造厂向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监检、热水锅炉和容器产品要逐步扩大监检面,具体由制造厂安装单位和检验所双方商定.
2.检验所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的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及设计图纸(下称监检文件)进行监检.
3.监检工作按监督检验流程进行,制造厂在监检点提供合格的部件、产品和有厂方检查人员签字合格的检验记录,供检验所监检人员确认.监检点由检验所提出和制造厂共同认定.
4.双方签订合同后,制造厂应提出监检进度,经双方议定,检验所保证按时进行监检.如有变动,提前二天通知检验所.
5.监检人员如发现不符合监检文件要求的部件和产品,应作出结论,并要求制造厂处理.制造厂不同意时可请检验所领导解决,仍不能一致时由制造厂提交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仲裁.未经监检人员同意,与监检文件要求不符合的部件和产品,不得进入下一监检点,也不得出厂.
6.产品监检合格,检验所收到厂方检验报告后五日内发给监检证书,不合格的只发给监检报告,均按规定交纳监检费用.
7.制造厂提供必要的监检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令的规定,保证监检人员的安全,在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监检人员可提请制造厂改进或停止监检工作.
8.监检人员要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注意保密.
附: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流程(试行)
编制 武津生 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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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王德英 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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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朱振玉 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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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表一、二、三、和四略 见1102、1103、1104、1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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