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81〗市劳锅字第134号
发布单位:〖81〗市劳锅字第134号
(5)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确实闭止.
(6)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
紧急切断阀制成后必须经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
受液化石油气直接作用的部件,其水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其气密试验应分别在1.0kgf/cm^和罐体的设计压力下,在水压试验之前和之后进行.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也应不少于10分钟.
(7)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
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还必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合格.
(8)紧急切断阀不得兼作阀门使用.在槽车行驶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止状态.
(9)每个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进行试验和性能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或检验报告.
第34条 液面计
槽车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35条 压力表和温度计
(1)槽车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
(2)槽车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测量范围应为
-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
第36条 消除静电装置
槽车必须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第37条 消防装置
(1)槽车的每一侧至少应有一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公斤以上的1211灭火器.
(2)槽车进入装卸罐区或停放时,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带有消火装置.
第38条 其他防护设施
(1)固定式槽车应加设后保险杠.后保险杠应接于底盘上,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后保险杠伸出罐体后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0mm.后保险杠的宽度应略小于全车宽度,但不得小于罐体外径.
(2)槽车的电气线路应加以保护.装卸用的管接头、阀门、仪表等,应集中布置,并加设防护装置.
第39条 槽车的涂色与标志
(1)槽车罐体外表面应涂银灰色.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涂刷一道宽度不小于150mm的红色色带.
(2)罐体两侧中央部位(此处色带留空不涂色)应用红色喷写"严禁烟火"字样,字高不小于200mm.
(3)槽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阀--红色;
气相管--红色;
液相管--银灰色;
阀 门--银灰色;
其 他--不限.
(4)在罐体一侧后端部色带下方的适当部位,喷写"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字样,字高100mm左右.
第五章 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
第40条
槽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劳动、公安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经常对操作、运输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41条 槽车的登记和发证
(1)新出厂的槽车,使用单位应持槽车的出厂文件到当地劳动部门接受检验,并办理槽车使用登记手续和领取汽车槽车使用证书.
汽车槽车使用证书应妥善保管.槽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槽车报废后,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对活动式槽车的使用应予严格控制,一般只限液化石油气每月用量在8吨以下的单位使用.
(3)槽车还须在经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槽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许使用.
槽车验车时,除应遵照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
第42条 充装前的检查
槽车的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充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槽车超期未作检查者;
(2)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与本规定不符,或与所装介质不符合规定者;
(3)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4)未判明装过何种或罐内没有余压者(新槽车及检修后槽车除外);
(5)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7)车辆无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者;
(8)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9)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第43条 槽车的装卸作业
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3)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
(4)槽车的装卸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经培训和考试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充装前应作的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6)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时须用地磅、液面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
(7)槽车充装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及充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
(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一般情况,不得从槽车直接灌瓶;如临时确需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灭火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应预告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9)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槽车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的方法卸液.
(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5kgf/cm^以上的剩余压力.
(11)凡出现下述情况,槽车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的不安全因素.
第44条 槽车的维护保养
(1)槽车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保持车辆性能经常处于最佳状态.
(2)使用槽车的单位,必须制定槽车的维修与保养规定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3)经常保持槽车的干净和漆色完好.
(4)必须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液泵、人孔、管道、各种阀门、接地链和灭火器等)是否正常或有无泄漏和损伤等.凡有异常者,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压力表每隔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损坏或失灵者应予更换.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应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6)装卸用耐油橡胶管每隔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气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如有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予更换.
第45条 槽车的定期检验
(1)槽车的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和修理.槽车底盘和车辆行走部分的检查和修理按底盘说明书以及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入使用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3)槽车的年度检验可由用户自己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4)槽车的年度检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检查;
b.罐体的内、外表面检查,注意有无裂纹、腐蚀、划痕、凹坑、泄漏、重皮和剥落等缺陷或伤残;
c.按第四章的要求检查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和灭火器等安全装置,并进行相应的性校验,不合格或失灵者,应予更换;
d.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并最终按第26条的规定进行气密试验合格.
(5)槽车的全面检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进行年度检验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b.进行罐体外表面的除锈喷漆;
c.测定罐体壁厚;
d.对罐内焊缝及所有接管和人孔焊缝进行100%的表面磁粉探伤或着色探伤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并应按第22条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e.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并最终按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
第46条 槽车的检查和修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槽车的检查和修理单位,必须制定检修规程和质量要求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检查及修理前,罐内液化气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汽转换干净,经检测符合卫生及动火规定.严禁采用空气转换.用水蒸汽转换时,应先拆下温度计.
(3)车辆部分需进厂大、中修时,罐体亦应经过上述处理后,方许进厂.严禁槽车带液化气负荷进厂修理.
(4)罐内检修时,应有专人监护,并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低压防爆灯.如需动火,应先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罐体如经补焊,焊补处应进行射线及磁粉探伤检查合格,并进行适当的局部热处理.
(6)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必须在全部检查和修理工作完毕后进行.
(7)槽车的检查和修理应有详细记录,并签字存查.检修后应按规定在检修记录卡及槽车罐体的规定部位标明下次检验日期.
第47条 槽车的运输
(1)槽车应配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
d.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证书.
(2)槽车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a.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
b.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c.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禁止其他人员搭乘;
d.车上严禁吸烟;
e.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限速行驶;
f.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降温等安全措施.
第48条 槽车的停放
(1)槽车或槽车的活动罐体,平时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2)槽车途中停放时,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a.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b.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c.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d.途中停车检修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准有明火作业;
e.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
第49条 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或火灾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1)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漏,一般不得起动车辆;同立即与有关单产和消防部门联系防火灭火,切断一切火源,设立警界区、断绝交通,并组织人员向逆风方法疏散.
(2)槽车因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漏和灭火,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将车辆移到不危及周围安全的地方.应设法控制火热蔓延和加强对罐体的冷却降温.
第50条 槽车的报废
槽车因罐体严重腐蚀、裂纹,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或变形,经专门技术鉴定证明,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没有安全保证时,应报请当地劳动部门予以报废和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51条 槽车的进、出口规定
(1)槽车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应规定槽车设计.制造和检验所必须符合的规范、标准以及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2)进口槽车的设计和制造,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并须按本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和发证手续后,方许使用;出口的槽车,在出厂前须经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52条 事故报告
槽车在试验、行驶、使用、检验或修理中,如发生罐体破裂、燃烧、撞车、翻车等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而造成罐体或附件严重损坏时,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其他一般事故应予以记录存查.
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第53条
各部门和单位所制定的有关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设计、制造或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54条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55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录一:
产品合格证(格式)
******厂
产 品 合 格 证
编号____
制造许可证号____底盘(车辆)号码____
产 品 型 号____发 动 机 型 号____
产 品 名 称____产 品 编 号____
产 品 图 号____制 造 日 期____
本产品的制造,经检验符合国家劳动总局《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合格产品.
检 验 科 长_____质 量 栓 验 专 章
日 期_____发 证 日 期_____
主 要 技 术 特 性
产品编号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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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数 据 │ 项 目 │数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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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盘(车辆)型式 │ │ │设计压力 │ kgf/cm2 ┃
┃ ├─────────┼─────┤ ├────────┼─────┨
┃ │自重(包括罐等) │ kg │ │设计温度 │ @ ┃
┃ ├─────────┼─────┤ ├────────┼─────┨
┃ │载 重 │ kg │ │主体材质 │ ┃
┃ ├─────────┼─────┤ ├────────┼─────┨
┃整│满载总重 │ kg │罐│容 积 │ 1 ┃
┃ ├───┬─────┼─────┤ ├────────┼─────┨
┃ │满载轴│前 轴 │ kg │ │充装介质 │ ┃
┃ │ ├─────┼─────┤ ├────────┼─────┨
┃ │荷分配│后 轴 │ kg │ │充装重量 │ kg ┃
┃ ├───┴─────┼─────┤ ├────────┼─────┨
┃ │空载最大 │ │ │ │ ┃
┃ │侧向倾角 │ 度 │ │罐体重量 │ kg ┃
┃ ├───┬─────┼─────┤ ├────────┼─────┨
┃ │ 设计 │平直路面 │ km/h │ │腐蚀裕度 │ mm ┃
┃ │ ├─────┼─────┤ ├────────┼─────┨
┃车│ 限速 │转 弯 │ km/h │体│热处理方式 │ ┃
┃ ├───┴─────┼─────┤ ├────────┼─────┨
┃ │气密试验压力 │ kgf/cm2 │ │水压试验压力 │ kgf/cm2 ┃
┃ ├─────────┼─────┤ ├────────┼─────┨
┃ │外形尺寸 │ │ │外开尺寸(内径* │ ┃
┃ │ │ m │ │ │ mm ┃
┃ │(长*宽*高) │ │ │壁厚*长度) │ ┃
┠─┼─────────┼─────┼─┼────────┼─────┨
┃ │型 号 │ │ │型 号 │ ┃
┃紧├─────────┼─────┤安├────────┼─────┨
┃ │公称压力 │Pgkgf/cm │ │型 式 │ ┃
┃急├───┬─────┼─────┤ ├────────┼─────┨
┃ │ 公称 │气 相 │Dg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