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发 文 号:(1981)交公路字1034号
发布单位:(1981)交公路字1034号
(表4.0.6: 路 基 压 实 度 略)
第4.0.7条 路堑边坡坡度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石种类及其结构、边坡高度和施工方法等确定。
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参照表4.0.7所列数值范围,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表4.0.7: 路 堑 边 坡 坡 度 略)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其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视边坡高度和土质而定,一般不小于0.5米。当边坡已适当加固或其高度小于2米时,可不设碎落台。
第4.0.8条 路堤边的坡坡度
路堤边坡坡度,当路堤基底的情况良好,可参照表4.0.8所列数值,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路堤受水浸淹部分的边坡应采用1∶2,并应视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加固及防护措施。
第4.0.9条 护坡道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米时,取土坑内侧坡顶可与路堤坡脚径相衔接,并采用路堤边坡坡度;当高差大于2米时,应设置宽1米的护坡道;当高差大于6米时,设置宽
(表4.0.8 : 路 堤 边 坡 坡 度 略)
第4.0.10条 路基排水
各级公路应根据沿线的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这些排水设施应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基、边坡的稳定。
第五章 路 面
第5.0.1条 路面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和慢行道等均应铺筑路面。
公路路面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情况和公路等级、使用任务、性质、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
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达到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的要求。
各级公路路面可根据交通量发展需要,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逐步提高。
第5.0.2条 路面等级
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一般按表5.0.2A和表5.0.2B的规定选用。
(表4.0.9 : 路 面 等 级 略)
第5.0.3条 路拱坡度
路拱坡度根据路面类型和当地自然条件,按表5.0.3规定的数值采用。土路肩横坡度一般应较路面横向坡度大1~2%。
(表5.0.3: 路 拱 坡 度 略)
第六章 桥 涵
第6.0.1条 桥涵设计的基本要求
公路桥梁应根据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发展的需要,按照适用、经济和适当照顾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大、中桥桥位,原则上应服从路线的总方向,路桥缩合考虑,尽量选择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质良好的河段上。小桥涵位置应服从路线走向。
公路桥涵应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原则,合理选用适当的桥(涵)型。一般不宜采用木桥涵。
公路桥函应适当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以支援农业生产。在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及水利设施的桥梁,应结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考虑综合利用。
公路桥涵必须能安全宣泄设计洪水,必要时应修建导流构造物或防护构造物。
第6.0.2条 桥涵跨径
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划分,一般规定如表6.0.2、
(表6.0.2: 桥梁涵洞按跨径分类 略)
二、标准跨径
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当跨径在60米以下时,一般均应尽可能地采用标准跨径。
桥涵标准跨径规定为:
0.75、1.0、1.25、1.5、2.0、2.5、3.0、4.0、5.0、6.0、8.0、10、13、16、20、
25、30、35、40、45、50、60米。
注:①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涵以两桥(涵)墩中线间距离或桥(涵)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涵、箱涵、圆管涵以净跨径为准。
②在不致淤塞的情况下,灌溉涵洞的跨径可小于0.75米,但以不小于0.50米为宜。
三、桥梁全长(总长度)
桥梁全长规定为: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长度。
第6.0.3条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永久性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一般规定如表6.0.3、
(表6.0.3: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略)
三、四级公路的永久性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必要时也用1/100的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允许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间久暂和对上下游的农田、城镇、村庄的影响以及泥砂淤塞桥孔、上游河床的淤高等因素确定。
第6.0.4条 桥面净宽
桥面净宽应遵守本标准第2.0.3条关于公路建筑限界和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各级公路桥面行车道净宽标准一般规定如表6.0.4、
(表6.0.4:各级公路的桥面行车道净宽标准 略)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般以建上、下行的两座独立桥梁为宜。
各级公路上的涵洞和二、三、四级公路上的跨径小于8米的单孔小桥的桥面宽度,应与路基同宽。
临时性桥梁的桥面行车道宽度不受本表的限制,但如下部构造为永久性时,其墩台宽度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改建时,在满足现有行车需要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净-6的原有大、中型桥梁可暂不加宽。
四级公路,只在路基宽度为4.5米的路段上采用净-4.5的桥面外,一般均采用净-7。
弯道上的桥梁,应按路线要求予以加宽。
桥上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与前后路线布置配合。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必要时宜设适当的分隔设施。
不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桥梁,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栏杆和安全带。与路基同宽的小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
温水桥和过水路面不设人行道。
第6.0.5桥下净空
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水位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桥下净空应按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对于有淤积的河床,桥下净空,应适当加高。
在通航和流放木筏的河流上,桥下净空应适应通航要求。
第七章 荷载标准
第7.0.1条 车辆荷载
设计公路桥涵或其它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公为计算荷载和验算荷载两种。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验算荷载以履带车、平板挂车表示。
图7.0.1A 各级汽车车队的纵向排列
重量单位:吨;尺寸单位:米
一、计算荷载
计算荷载的汽车车队分为汽车-10级、汽车-15级、汽车-20级和汽车-超20级四个等级。车队的纵向排列和横向布置规定如图7.0.1A (略)和图7.0.1B(略),其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A。
(表7.0.1A:略)
二、验算荷载
验算荷载分为50吨履带车(简称履带-50),80吨、100吨和120吨平板挂车(简称挂车-80、挂车-100和挂车-120)等四种,其荷载图式规定如图7.0.1C(略),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B。(略)
第7.0.2条 对于车辆荷载的一些规定
设计各级公路的永久性桥涵或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等级,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的发展等具体情况,一般可参照表第7.0.2确定。
对于四车道的桥涵按四行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可折减30%,但折减后不得小于用两行车队计算的结果。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硬路肩(停车带)部分应布载,但不另增加一行车队。
用验算荷载进行验算时:对于履带车,顺桥纵向可考虑多辆行驶,但两车间净距不得小于50米;对于平板挂车,全桥均以通过一辆计算。履带车或平板挂车通过桥涵时,应靠中以慢速行驶。履带车外侧履带的中线或平板挂车外侧车轮的中线,离人行道或安全带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验算时,不考虑冲击力、人群荷载和其它非经常作用在桥涵上的各种外力,材料容许强度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提高。
第7.0.3条 人群荷载
设计公路桥涵时的人群荷载一般规定为300公斤/平方米;城市郊区行人密集地区一般为350公斤/平方米,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参照所在地城市桥梁设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八章 隧 道
第8.0.1条 隧道位置及平纵面布置
隧道应设计为永久性构造物。确定隧道位置时,应充分掌握隧道地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应尽量避开地质不良的地区而位于稳固的地层中。
公路在交叉道口两端钢轨的外侧,应有不小于16米的水平路段,该水平路段不包括竖曲线在内。紧接水平路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困难地段应不大于5%。
交叉道口应设置易于翻修的铺砌层,如钢筋混凝土预制块等,其长度应延至钢轨以外2米。交叉道口垂直于公路的宽度,不应小于交叉公路路基宽度。
第9.0.4条 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公路与铁路交叉,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立体交叉(如初期运量不大,不影响行车安全时,可以缓建)。
一、当地形条件困难,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二、与有大量调车作业的铁路线路交叉;
三、具有重要意义的或交通繁忙的公路与铁路交叉;
四、当地形条件适宜,经过经济技术比较认为合理时;
五、确有特殊需要时。
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应尽量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跨线桥下的净空为:当公路从铁路桥下穿行时,净宽以及路肩或人行道的净高与第9.0.2条的规定相同,行车道部分的净高,一般为5米;当铁路从公路桥下穿行时,跨线桥下净空,应符合铁路净空限界的要求。
第9.0.5条 公路与农村道路交叉
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的数量,根据公路等级应有所控制。农村道路密集地区,当交叉点过密影响交通安全时,宜适当合并交叉点以减少交叉道口;条件适宜时也可利用附近的桥涵作立体交叉。高速公路与农村道路交叉时,采用立体交叉。一级公路与农村道路交叉时,可采用部分平面交叉。其余各级公路与农村道路交叉时,可采用部分或全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选在视距良好的地点,农村道路应加铺一段与交叉公路相同的路面。
农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的桥下净空与第9.0.2条的规定相同,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和交叉情况而定,一般净高≥2.5米,净宽≥3.5米。
第9.0.6条 公路与管线等交叉
各种管线如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渠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限界,也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隧道内应尽量避免设置平曲线,如必须设置时,其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并应符合视距的要求。
隧道内的纵坡,不应小于0.3%,并不大于3%;明洞和短于50米的隧道,其纵坡不受此限。
第8.0.2条 隧道建筑限界
隧道的建筑限界应符合本标准第2.0.3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
隧道内设置人行道,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一边或两边设置;如不设置人行道时,应视具体情况设置避车洞。
单车道路面的隧道,可视隧道的长短,在洞内或洞口两端设置错车道。
第8.0.3条 隧道排水
隧道必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作妥善治理,并应采取以排为主,截、堵、排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除长年干燥的短隧道外,隧道内均应设置排水沟。
第8.0.4条 隧道洞口
隧道洞口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着重考虑仰坡和边坡的稳定,不宜将洞口设在地质不良之处、排水困难的沟谷低洼之处或不稳定的悬岩陡壁下。
隧道洞口应修建洞门,其结构形式及建筑材料应因地制宜的选择,并适当注意美观醒目。在松软地层中,不宜采用斜交洞口。对于完整的、不易风化的硬质岩石,可只做洞门框。
第8.0.5条 隧道设施
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机械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对于长大隧道,必要时设通讯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及其它应急设施等。
第九章 路线交叉
第9.0.1条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公路交叉,除高速公路外,一级公路可采用部分平面交叉,其它各级公路可采用部分或平面交叉。平面交叉的型式,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及交叉口地形等情况选定。
平面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在交叉公路上的汽车,距交叉点前后相当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范围内应能互相看到。当条件受限制时,这两个停车视距均可减少30%,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限制车速的标志。
平面交叉的地点,一般应设在水平地段,紧接水平地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困难地段应不大于5%。
一、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根据需要应设转变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或加设平缓的转角。转弯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并根据各该路的等级,设置适当的缓和段。
第9.0.2条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高速公路与其它各级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交叉型式除在控制出入的地点设互通式立体交叉外,均采用简单的立体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设置的间距、加(减)速车道、匝道的设计,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具体情况而定。
一级公路与交通繁忙的其它公路交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
其它各级公路的交叉,当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也可采用立体交叉。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为:
净宽应包括行车道、路肩、排水沟的宽度;当被交叉的公路设有中间带、路缘带、加(减)
速车道、慢行道或路上设施时,并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行车道部分的净高以及路肩或人行道上的净高应符合第2.0.3条的规定。
第9.0.3条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两侧应各有不小于30米的直线路段,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大于45°。
根据交叉道口铁路等级,应保证汽车在公路上距离交叉道口相当于各该级公路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米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0.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当受条件限制,在距铁路轨道外侧5米处停车,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0.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以确保安全。当不能保证上述规定的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看守。
第十章 沿 线 设 施
第10.0.1条 交通安全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各级公路应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一、在有行人、自行车或其它车辆横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地点,特别是车站或交叉口处,应设置跨线桥或地下横道。一级公路在未设置行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横道地点,应设置行人等安全管理标号志。在其它等级的公路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跨线桥或地下横道。
二、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为避免车辆对撞和伤及行人,应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和防止行人等横穿行车道的防护网。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护栏。
三、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应逐步在沿线设置反光标志;在运输特别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内,尽可能按一定间距配置路灯,使整个路段得以照明;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四、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采用标志以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
在积雪严重的地段和温水桥上,应设置标杆。
五、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可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标志、反光镜或分道行驶等。
第10.0.2条 交通管理设施
显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和防止事故发生,各级公路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路面标志、立面标志、紧急电话、公路情报板和公路监视设施等交通管理设施。
一、公路上应设置必要的指路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标志的名称、设置位置、形状、尺寸和颜色等应遵守有关现行规定。
二、凡能标线的路面均应设置必要的路面标线。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应设置较齐全的路面标线,运输繁忙的三级公路以及视距不符合要求的路段,应设分道行驶的路面标线。
三、应尽量利用跨线桥的墩、台、上部构造以及交通岛、安全岛等设置立面标志。
四、在高速公路上,根据需要,在适当的间隔内应设紧急电话,供驾驶人员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故障和求援等。特殊大桥、长隧道,不论公路等级,根据需要,可设置电话。
五、在高速公路上特定路段应设公路情报板,随时将公路、气象、交通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等通知给驾驶人员。
六、在高速公路与一级公路上可能发生事故(如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堵塞等)地段,应根据需要设置交通监视设施。
第10.0.3条 防护设施
在各级公路上,由于塌方、泥石流、坠石、雪崩、积雪、积砂、水毁等而防碍交通或破坏公路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第10.0.4条 停车设施
为了方便旅客和保障行车安全,应于适当地点设置停车场、公共汽车站等设施。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应设公共汽车停车站。公共汽车停车站内除设有停车车道外,并应设变速车道、外侧分隔带、上下站台等设施。二、三、四级公路根据需要可设公共汽车停靠站。停靠站可以利用外侧车道,或适当加宽。
在车站、渡口、食宿站、服务区、游览区、城镇附近等处,应设停车场。停车场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车辆出入。各级公路严禁将行车道用作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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