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建办质[2004]32号)要求,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予以公布。请各联络员按照《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各地要大力支持联络员的工作。
附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件: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