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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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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匀后加盖,作用2h后再倒入厕所。患者使用过的便器用2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备用。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 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对机舱或车厢内的桌、椅、门把手、厕所内的马桶、洗手池等所有表面和机舱内配餐区域的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时,可用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消毒作用10-15min 。对机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对卧具的消毒 对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毯、被褥,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物品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对食饮具的消毒 疑似病人用过的食饮具,应密封保存,到港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一次性使用餐盒可焚烧。可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可用沸水煮沸20分钟或用蒸锅流通蒸汽蒸15-30分钟,或使用红外线消毒碗柜,125℃维持15分钟的方法进行消毒;亦可使用有效氯含量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然后用净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5.对手的消毒 飞机、车、船的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和乘务人员随时损使用。乘务人员立机时应进行卫生手消毒。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 碘伏消毒液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6.对空气的消毒
①舱内空气的消毒 飞机到港后应对机舱内空气立即进行的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消毒的方法或按照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使用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消毒后,机舱内的设施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②火车厢、船舱内空气的消毒 车、船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对车厢、船舱内空气进行消毒,可采用0.3%-0.5%的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按20ml/ m3 的量,使用气溶胶喷雾的方法消毒1小时,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对车厢、船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在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③其它交通工具行进中,发现疑似病人时,能停车的应立即停车,将病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护送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不能停车的应按照上述在乘交通工具行进过程中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的原则处理。
未经消毒的飞机、车、船等不得继续使用。
(三)注意事项
1.对机舱内的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进行。
2.消毒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穿隔离衣和胶鞋等,做好个人防护。
附件4
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2002年底以来,国内外部分地区发生的SARS的流行表现出以下特点:病例乘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引起旅行中密切接触者感染发病;经交通工具造成远距离传播,并引起疫情扩散或蔓延。为防止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出或传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在出入境口岸和国内交通站(场)进行健康登记、申报和卫生检疫,对交通工具中发现的SARS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于预防控制SARS的传播和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各部门职责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铁道、交通、民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根据“方案”分级分类指标,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二、国境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它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送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其它一般发热病人,建议其不再继续旅行,就地进行治疗,痊愈后再进行旅行。
(2)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3)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4)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处理完病人后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四、经常性预防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必针对SARS开展经常性消毒。
2、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SARS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疫情通报
通过交通检疫或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疫情后,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SARS疫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等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乘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的寻找和健康通告。
附件5
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为防止农村发生较大规模的SARS疫情传播,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SARS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SARS防制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发现SARS疑似病人,安全转运、集中救治,及早隔离传染源。
二、健康教育
在平时,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SARS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SARS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在流行季节,向群众做好宣传,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SARS疫情报告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疫情监测和报告
(1)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2)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村委会启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主动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发出重大疫情预警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发现返乡和外来人员出现发热,以及发现不明原因急性发热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的病人,必须立即向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政府报告。
(3)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应定期(1周1次)对发热门诊收治的病人,依据门诊日志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订应对措施。
(4)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是指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但不需隔离。
1.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对返乡和外来人员(是指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尤其是来自SARS流行地区的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是指每日视诊、测量体温、注意早期症状的出现),但不需隔离,医学观察期为14天。
2.发出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预警时,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四、疫情调查与控制
1.安全转运:在SARS疫情调查与控制中,安全转移病人是重要的工作环节。
(1)返乡和外来人员有发热等症状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者,立即通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时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2.核实诊断: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组织流调人员协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返乡和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反馈。
4.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疫点的终末消毒等参照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5.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本地传播的SARS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疑似病人死亡,当地无火化条件的,应参照相关技术方案对尸体消毒处理深埋;同时禁止吊丧和聚集就餐等活动。
五、医疗救治
(一)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加以改造或新建病区,配备基本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作为专门收治SARS病人的定点医院。
2.各SARS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准备床位、人员、设备、药品和隔离措施,做好一切准备,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SARS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和药品等),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3.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为定点收治SARS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坚持首诊负责制。负责首次接诊疑似SARS病人的医院,要负责疫情报告,并负责联系将病人转送至指定收治医院。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5.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SARS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2.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3.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4.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1.严格按照有关SARS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2.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3.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4.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SARS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六、分类指导原则
参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SARS疫情预警分成三个等级,即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对农村地区SARS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健康教育;
2.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4.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5.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6.病例个案调查;
7.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8.疫点的终末消毒;
9.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0.控制医院感染;
11.病例救治;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附件6
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健康教育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其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深入开展防治SARS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大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减少发病人数,在群防群控抗击SARS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指导开展SARS防治的全民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策略与宣传的重点内容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交通、农业、建设、广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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