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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落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 文 号:鲁安发[2002]3号
发布单位:鲁安发[2002]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关于落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鲁安发[2002]3号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能,现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落实。
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督促委管行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
(三) 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
(四)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
(五) 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六) 监督工矿(非煤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七)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三、 山东省监察厅: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山东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 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回收,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 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三)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储售、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依法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准运证;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其准运证;
(四) 参加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
五、 山东省总工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参与研究、制订劳动安全政策、措施,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 中共山东省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并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协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七、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九、 山东省财政厅: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措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方针、政策;负责煤矿生产设备、材料的安全监察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审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组织、指导煤矿救护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查批复。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 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三) 负责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 山东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全省道路客(货)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负责所辖(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负责全省内河(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直属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 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 山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 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二) 指导、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 指导、管理全省住宅和房地产行业安全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四) 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 山东海事局:负责青岛、潍坊、日照、东营、滨州、威海6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沿海海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组织、指挥和协调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和船员培训;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生产安全;在全省渔港和管辖水域依法实施巡查监视。
十六、 中国民航山东省管理局:负责省内民用机场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并在上级机关的授权、委托下,监督管理山东省境内的其它民航单位的航空安全;参与并协助国务院、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发生在山东省境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 济南铁路局:综合管理、监督所管辖铁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查批复;指导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和落实。
十九、 山东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 山东省旅游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省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二十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省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二、 山东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
二十三、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二十四、 山东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十五、 山东农业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省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
二十七、 山东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二十八、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指导全省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九、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的采矿许可证;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十、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省内核设施安全。
三十一、 山东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十三、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新闻媒体对全省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四、 济南军区作战部、山东省军区、济南军区空军司令部:依照省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鲁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三十五、 山东省粮食局:指导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三十六、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指导省直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对煤矿、电厂等省直监狱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
三十七、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棉花等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负责管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为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的资料信息和服务;参加地质灾害的防治。
三十九、 山东省黄金工业局:负责全省黄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黄金系统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黄金企业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四十、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指导监督代管县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一、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指导全省冶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四十二、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负责全省烟草系统和烟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三、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公司:负责系统内企业油库、加油站、车(船)队及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所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
四十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四十五、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山东省纺织工业办公室、山东省建材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轻工业办公室: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全省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国防科学工业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军工行业、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四十六、 山东气象局:负责全省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
四十七、 山东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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