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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青岛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青质技监[2001]68号
发布单位:青质技监[2001]68号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青质技监[2001]68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的数量迅速增加,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但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在用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致使目前在用设备底数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隐患问题较为严重。为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1年7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是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努力,按时完成这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确实做好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
普查登记包括组织普查、技术检验、注册登记和发放使用证、微机录入等内容。此次普查登记,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查清我市在用设备数量和分布,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切实把安全监察的要求落实到每台在用设备上,为提高安全监察工作到位率奠定基础。设备普查登记要实现的最终目标,一是以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发放使用证,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二是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完成分级治理,对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要求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要限期整改和报废;对停用的设备重新使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对无证制造、安装的设备或旧货市场购入的已报废的二手设备,要予以解体报废。
二、 普查登记工作的范围
锅炉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小型蒸汽和常压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不包括容积小于150升且可移动的空压机储罐和锅炉房内的分气缸。在用气瓶不属于此次普查的范围,对在用气瓶的管理,将通过对气瓶充装站的专项整顿治理,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达到以“站”管“瓶”的目的。
压力管道的普查,主要是对石油化工企业在用工业压力管道的普查,具体要求另下文件。
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在用设备普查登记所依据的主要法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五。
本次普查登记工作是在日常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普查登记工作的重点放在检查历年注册登记的死角和设备使用的新领域。锅炉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重点是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区属企业、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学校、幼儿园以及馒头房、洗浴中心、豆腐加工房、各中气瓶充装站等;小型蒸汽和常压热水锅炉刚刚纳入安全监察范围也是本次普查登记的重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重点是商场、宾馆、高层办公、住宅楼、风景区和大型游乐场所等人员相对集中区域的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对上述重点要采用拉网式检查的方式实现普查登记的全覆盖。
三、普查登记工作的组织
为搞好普查登记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分管领导、质量技术监督各分局局长、市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长,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所长、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所长、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站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全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要成立以分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要实现普查登记工作的全履盖,即要覆盖至每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一村庄、每一台在用设备。
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负责人的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市内四区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暂由检验机构承担,即锅炉、压力容器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特种设备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全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登记工作从今年下半年正式开始,计划明年年底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实施。
⑴技术准备阶段(2001年4月—6月),此次普查登记要求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研制的软件,采用先进信息手段,实行微机录入,建立全市在用设备中心数据库。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试用软件并加以完善以及印制普查登记用表格。
⑵宣传、发动、培训阶段(2001年7月—9月)此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召开全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工作,提出要求;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宣传;三是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普查登记工作要求及方法,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⑶正式实施阶段(2001年10月—2002年9月),全面开展在用设备普查摸底、技术检验、注册登记和发放使用证、微机录入工作。今年年底要基本完成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医用氧舱、超高压容器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完成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工作。
⑷收尾、验收阶段(2002年10月—12月),对承担普查登记的单位进行逐一验收,基本完成全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五、注册登记的程序和原则要求
1、 实行先备案编号,再进行技术检验的工作程序。根据我市多年的实践,此次普查采用将普查到的在用设备先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编号,纳入安全监察范围,然后进行技术检验,根据其安全状况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登记和发放使用证。
2、 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⑴2001年6月以前已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证》和最近一次《检验报告》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附件一~附件二要求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换发使用证。
⑵新上压力容器在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新上锅炉安装前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安装;安装后经验收合格、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锅炉压力容器已投入使用而事先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须持设备的原始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注册登记手续,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设备予以注册登记、补发使用证。
3、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全市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统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注册登记。
⑴使用单位新上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在安装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安装竣工后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附件三要求填表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后才能投入使用。
⑵在用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编号后,由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按附件三要求填表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继续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即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注册登记。
⑴新上厂内机动车辆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使用。
⑵在用厂内机动车辆经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继续使用。
六、普查登记工作有关要求
1、 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例会,通报普查登记有关情况,督查工作进度,提出阶段工作要求,以保证预期计划完成。
2、 各普查登记领导小组每季度将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普查登记进展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各普查登记领导小组名单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讯地址:江苏路8号,邮政编码:266003,联系电话:288413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附件一:《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二:《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三:《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四:《注册代码和使用证号码编制规则》(略)
附件五:《在用设备(普查)注册登记有关法规、规章目录》(略)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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