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建[2001]40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不得执行省
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印发的河南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监察办法的
紧 急 通 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最近,我省不少市的建设主管部门来电、来人、来函反映,当地劳动部门根据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监察办法》的通知”(豫经贸安全[2001]141号)的要求,准备在全省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证,这种混淆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两种不同概念的作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和我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势必扰乱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省政府赋予我厅职能的落实及加重企业的负担。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在省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也明确了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作,包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我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有着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程序,安全资格既是企业资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建设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审批,均在各省、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另外,全国建筑市场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资格准入制度,对施工企业合理流动和劳务输出至关重要。所以对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越俎代庖管自己不该管的作法,我厅持坚决反对意见。
早在1996年9月间省劳动部门就希望通过《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立法机会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但遭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一致反对,并将《条例》退回省政府协调。但是劳动部门仍然一意孤行,擅自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监察办法》的通知”(豫劳安[1996]14号),劳动部的这个《办法》在发布前未征求我厅意见,发布后既不向我厅主送,也不向我厅抄送,属劳动厅一家的意见,未征得省政府的同意。我厅就这一问题立即向省政府法制局反映,省政府法制局口头请示国务院法制局,属于行业管理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监察的内容。据此,我厅下发了《关于不得执行劳动部门在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豫建监[1997]16号)予以制止。劳动部门也电话通知省政府法制局,不再坚持向建筑企业发放安全资格证书这一要求。
事隔数年,从劳动部门划到省经贸安全生产局的个别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法,再次单方面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监察办法》的通知”(豫经贸安全[2001]141号),又将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混为一谈。因此,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各施工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的规定,不得执行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察办法》的通知”(豫经贸安全[2001]141号),理直气壮扎扎实实地抓好辖区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今后,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应通过或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打着培训、发证等旗号的活动,未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律不得办理,要依靠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减轻企业负担。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