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省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经贸安全[2001]230号
各省辖市经贸委、劳动局、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随着机构改革,国家已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能由劳动部门划转到了经贸委。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河南省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豫经贸安全[2000]112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 劳动防护用品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证制度
所有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取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定点生产证、定点经营证后,方可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护品生产企业
1、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限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2、 企业有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护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其技术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取证人员应占该类人员总数的50%以上;
3、 产品质量在年检、抽检及认证检验中,经省级以上护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 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正常生产的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5、 产品应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6、 企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程进行生产和检测检验;
7、 企业必须建立取证产品质量控制系统,按照《申请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一)考核合格。
(二) 定点经营企业
1、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执照;经营的主要产品为护品,且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相符;
2、 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护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护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采购、质检和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取证人员应占企业人数的60%以上;
3、 具有经营护品相适应的营业门面房、仓库、设备和设施;
4、 具有经营护品相适应的进货、验收、保管、销售、售后服务和定期检查、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5、 经营的护品必须证个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 按照《申请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考核办法》(附件二)考核合格。
三、 具备条件的护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可申请定点生产证和定点经营证。
提交申请的企业必须向所属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附件三)或定点经营证(附件四)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基本情况汇报(包括:管理体系、人员结构、知识水平、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情况等)
(四) 各项管理制度及标准文件目录
(五) 企业考核项目评分表
(六) 审查结论性意见表(附件五)
(七) 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八) 当年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九) 换证企业应将原定点生产证、定点经营证正副本一并交回。
四、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审批程序
(一) 申请。企业按本文第三项要求,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应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 审查。已取得河南省劳动厅颂发的定点生产证或定点经营证的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且质量抽检合格者,可持原定点证及相关申报材料到所属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品定点生产证或定点经营证。新申请一般护品生产、定点经营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省经贸委复审合格后,颁发一般护品定点生产证或定点经营证。新申请特种护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经营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省经贸委组织审查,报国家经贸委审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护品定点经营证报省经贸委审核发证。
(三) 考核。护品生产企业按附件一进行考核审查,总得分400分以上,且各单项得分不低于70%的为考核合格;护品经营企业按照附件二进行考核审查,总得分80分以上,且单项得分不低于70%的为考核合格。
(四) 换证时间。各市应尽快上报企业申报的换证材料,争取上半年完成换证工作。
五、 定点生产证和定点经营证的管理
(一) 定点生产证和定点经营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件复印件无效。
(二) 定点生产证和定点经营证有效期三年。证件期满仍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申请换证。
(三)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出卖定点生产证和定点经营证。证件如遗失,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名作废后,持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申请补办。
(四) 护品生产、经营企业成建制的分立或合并组建的企业,必须重新审查认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经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到省经贸委办理变更手续。
六、 外省进入我省销售产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经贸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证,其产品经我省护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到省经贸委备案后,方可在我省销售。
七、 严格执行护品报销制度。所有使用护品的单位必须到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或定点经营证的企业购买,并持发票和购货清单到所属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否则,不能抵扣税款,在计征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
八、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和定点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发票审查等管理工作,主动取得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切实把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做好。
附件:(略)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