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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 文 号:发输电输[1999]72号
发布单位:发输电输[1999]72号
(或分场)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铭牌数据、安装竣工报告和图纸;
b. 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记录及验收报告;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的详细记录;
d. 断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闸记录;
e. 历年来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异动情况记录;
f. 配电磁机构断路器在合闸过程中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
g. 断路器灭弧介质的化验报告;
h. 事故、障碍以及运行、检修中异常现象的记录,正确动作率,年平均检修停运小时和平均事故停运小时。
所有资料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3.10.5 检修班组对检修的每台高压开关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铭牌及设备安装图纸;
b. 每次检修的记录卡片、试验报告、大修及改造后的验收报告;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d. 断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闸次数记录;
e.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及障碍记录,运行及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和分析记录;
f. 年平均计划检修时间及故障检修的停运时间;
g. 产品使用说明书。
3.11 故障管理
3.11.1 为总结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教训,及时掌握运行状态和产品性能,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故障管理。
3.11.2 高压开关设备在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了事故或障碍,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深入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
3.11.3 高压开关设备发生损坏,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
3.11.4 发生了高压开关设备重大事故,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现场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专责(职)人应参与调查、分析。
3.11.5 严重的高压开关设备损坏及拒动越级事故,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弄清其基本情况之前,应保持事故现场及事故设备的原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4 备品备件管理
4.1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分为一类备品备件(即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和二类备品备件(即易损和检修备品备件)。
4.2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
4.2.1 易损备品备件一般由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保管。
4.2.2 检修备品备件和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一般由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集中储备。
4.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的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定额。
4.4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
4.5 备用的SF6气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办法进行检测、管理。
5 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A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标准
A1 一类设备
A1.1 开关设备铭牌完整、技术档案齐全。
A1.2 断路器本体(包括瓷套)、操动机构、开关油等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制造厂规定的各技术参数的要求。SF6气体质量应满足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的规定。
A1.3 设备外观应整洁、无锈蚀、油漆完好。分、合闸指示器清晰、正确。各部件结构严密、不进水。SF6断路器运行气压、漏气量和含水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油断路器不渗漏油。
A1.4 断路器各种油位(包括油缓冲器及液压机械油箱油位等)、SF6气体压力(密度)指示正常。辅助开关绝缘性能良好,动作可靠。
操动机构的加热器以及气压表、油压表、流量表均完好和准确。套管电流互感器的电流比、准确度级、绝缘状况均应满足断路器实际运行地点的要求。
设备本体传动机构、操动机构箱应密封良好,能有效地防潮、防尘、防小动物进入。端子排的标志明显、清晰。
开关设备场地应整洁,相别标志和编号名称齐全,保护接地牢固。对低型布置的断路器,遮栏应完整可靠。断路器本体及机构箱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变形下沉和剥露筋现象。
A1.5 开关设备应满足使用地点的环境要求。
A1.6 开关设备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负荷电流。当断路器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小于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时,应在运行方式上采取限制措施(如分列运行,加装限流电抗器等),使运行中的最大短路电流小于断路器的实际短路开断电流。
A2 二类设备
凡不完全具备一类设备条件,但设备基本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行,且不存在三类设备缺陷者,均列为二类设备。
A3 三类设备
凡有重大缺陷,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者,均为三类设备。停运的三类设备不得投运,运行中的三类设备必须限期处理。极特殊情况下要求三类设备临时投运时,须报请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三类设备:
A3.1 断路器本体的关键部件及性能,如套管、均压电容、合闸电阻、回路电阻、绝缘提升杆、绝缘油及不同期(三相不同期和每相各断口间不同期),分、合闸速度和时间等有一项与《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相比悬殊大者。
A3.2 操动机构有卡涩,运行中有拒合、拒分或误合、误分的现象,液压机构的油压超出闭锁限额、油断路器严重漏油,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者。
A3.3 液压机构油泵启动次数超过制造厂规定值者。
A3.4 断路器短路开断电流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又无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额定电流小于负荷电流者。
A3.5 操作次数、故障跳闸次数已超过规定,大修超周期末进行解体检修者。
A3.6 操动机构箱密封不严,又未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威胁安全运行者。
A3.7 SF6开关设备的SF6气体质量不合格,或有严重漏气,其压力低于制造厂规定的下限者。
附录B 年度开关专业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报表
B1 主要工作简况:包括一年来检修、技术改进、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技术管理工作简况以及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B2 运行分析:包括一年来发生的开关事故、故障和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异常现象、主要技术原因和责任分析。按电压等级、开关设备型号、制造厂等项目统计上报开关事故率、障碍率和责任。运行分析要简明扼要,事故(障碍)记录分析及责任分析按表B1、表B2、表B3的要求填写。
B3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反措、技术改进项目及更换断路器的情况,攻关课题的安排意见和技术管理的重点,以及报请上级解决的问题。
开关的大修计划及完成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B4 开关年事故率、障碍率和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开关年事故率=(统计年度内开关事故台次/年底运行开关总台数)×100%
开关年障碍率=(统计年度内开关障碍台次/年底运行开关总台数)×100%
开关年完好率=(一、二类开关总台数/年底运行开关总台数)×100%
B5 附表说明
B5.1 高压开关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规定,事故与障碍应分表填写并在表头注明。
B5.2 开关事故(障碍)的统计范围:开关本体、机构及柜体、操作箱,气动机构(包括压缩空气系统)。开关柜体、操作箱端子排以外的控制、保护回路或元件不包括在内,这些回路和元件故障造成的开关未能分、合闸或误分、合闸均不统计为开关拒动、误动,但作为开关合闸能源的操作电源(包括蓄电池、硅整流装置、电容蓄能装置等)故障造成的开关拒动、误动,则应统计并列入电源栏内。
B5.3 表B1中“事故(障碍)情况及原因摘要”一栏,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整个事故(障碍)发生的经过、现象、后果和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果开关事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例如造成事故扩大),则应着重将开关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写清,必要时应包括环境条件、运行操作方式以及事故开关的技术状况。事故原因应尽可能查明,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故,须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并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同意后,才能定为“原因不明”。
B5.4 表B2“事故类型”按事故性质归纳为拒分、拒合、开断与关合、绝缘、误动、载流、外力及其他七类,每类又按事故性质和现象分为若干细目。各单位可按表中事故(障碍)具体情况统计,如有表中未列出的情况,可以每类事故栏“其他”中列出。
B5.5 事故(障碍)的统计单位为台次。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两台开关发生事故则应统计为两台次。同一台开关在同一次事故中发生了两种或多种事故现象仍应算作一台次统计。例如:液压机构失压后,首先发生了慢分事故并导致灭弧室爆炸,则列入“慢分”细目中,填写1台次。
B5.6 拒分、拒合系指开关收到分、合闸命令后,由于开关本体或机构故障而使分合闸未动作(包括三相、两相或一相)的情况。
B5.7 绝缘事故(障碍)指开关高压绝缘部件,如瓷套、灭弧室、绝缘筒等(还包括开关内附电流互感器、均压电容、并联电阻等)发生的闪络、击穿等事故或障碍,二次回路绝缘损坏不包括在内,应另外列出。
B5.8 开断与关合事故(障碍)指开关接到分、合闸命令后在开断或关合(包括重合)短路电流和多种操作(如切合空载长线、切合空变、切合电抗器、切合电容器组、切合电动机、切近区故障和并联开断等)过程中发生的灭弧室和触头系统事故(障碍)。例如开断能力不够造成灭弧室爆炸,喷油喷火造成对地相间闪络,开断性能不良发生操作过电压造成事故(障碍)等,均应列入开断与关合一栏内。
B5.9 外力破坏事故(障碍)系指自然灾害(地震、冰雹、台风等)、小动物(如鸟、鼠等)、异常撞击等造成的开关事故和障碍,凡不能列入六种事故(障碍)的,可列为“其他”并注明具体原因。
B5.10 只有开关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大于铭牌值或经试验正式核定的实际短路开断电流时,才能把事故列为开断电流不足,并在表B1摘要栏中写明其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否则应在摘要中做具体分析。
B5.11 表B3事故(障碍)责任分析表中,责任分类系指造成事故(障碍)应负责任的部门或人员,如开关失修造成的事故应列为检修责任,开关性能不良造成的事故应列为制造厂责任。事故的发生涉及一个以上部门时则在表B1中写明各单位应负的责任,而表B3中,有关责任单位均各统计一次。
表B1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障碍)记录
见表
事故及障碍分表填写。
表B2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障碍)统计分析表
见表
续表
见表
续表
见表
表B3 高压开关事故(障碍)责任分析表
见表
注:事故障碍分表填写。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目录
1 总则
2 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3 新装和检修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4 预防断路器灭弧室烧损、爆炸
5 预防套管、支持绝缘子和绝缘提升杆闪络、爆炸
6 预防断路器拒分、拒合和误动等操作故障
7 预防直流操作电源故障引起断路器拒动、烧损
8 预防液压机构漏油、慢分
9 预防断路器进水受潮
10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机械损伤
11 预防SF6高压开关设备漏气、污染
12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载流导体过热
13 预防高压开关柜事故
14 预防隔离开关事故

16 附则
附录 SF6气体和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标准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1 总则
1.1 为提高高压开关设备(以下简称开关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根据事故分析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提出以下反事故技术措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各运行单位亦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
1.2 为保证开关设备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专业管理体系,加强开关设备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均应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1.3 各级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开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试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之熟悉和掌握所辖范围内开关设备结构性能及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的技术要求。
2 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2.1 凡不符合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含原机械、电力两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一律不得选用。
2.2 凡新建变电所的高压断路器,不得再选用手力操作动机构。对正在运行的高压断路器手力操动机构要尽快更换,以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3 中性点不接地、小电流接地及二线一地制系统应选用异相接地开断试验合格的开关设备。
2.4 切合电容器组应选用开断电容电流无重击穿及适合于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2.5 对电缆线路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线路,应选用切合时无重击穿的断路器。
2.6 用于切合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的断路器,其过电压不应超过2.5~2.0倍。
2.7 对于频繁启停的高压感应电机回路应选用SF6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接触器等开关设备,其过电压倍数应满足感应电机绝缘水平的要求,同时应采取过电压保护措施。
3 新装和检修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3.1 设备的交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标准、产品技术条件及合同书的技术要求进行。不符合交接验收条件不能验收投运。
3.2 新装及检修后的开关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产品技术条件及原部颁有关检修工艺导则的要求进行试验与检查。交接时对重要的技术指标一定要进行复查,不合格者不准投运。
3.3 分、合闸速度特性是检修调试断路器的重要质量指标,也是直接影响开断和关合性能的关键技术数据。各种断路器在新装和大修后必须测量分、合闸速度特性,并应符合技术要求。SF6产品的机构检修参照少油断路器机构检修工艺进行,运行5年左右应进行一次机械特性检查。
3.4 新装及大修后的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其相间不同期及同相各断口间的不同期,必须用精度满足要求的仪器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现场不能测量的参数,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保证。
3.5 新装的国产油开关设备,安装前应解体。国产SF6开关、液压机构和气动机构原则上应解体。若制造厂承诺可不解体安装,则可不解体安装。由于不解体安装发生设备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制造厂承担。
4 预防断路器灭弧室烧损、爆炸
4.1 各运行、维修单位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及可能采用的各种运行方式,每年定期核算开关设备安装地点的短路电流。如开关设备实际短路开断电流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取“限制、调整、改造、更换”的办法,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具体措施如下:
(1) 合理改变系统运行方式,限制和减少系统短路电流。
(2) 采取限流措施,如加装电抗器等以限制短路电流。
(3) 在继电保护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控制断路器的跳闸顺序等。
(4) 将短路开断电流小的断路器调换到短路电流小的变电所。
(5) 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成短路开断电流大的断路器。
4.2 应经常注意监视油断路器灭弧室的油位,发现油位过低或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在严重缺油情况下运行。油断路器发生开断故障后,应检查其喷油及油位变化情况,发现喷油严重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3 开关设备应按规定的检修周期和具体短路开断次数及状态进行检修,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不经检修的累计短路开断次数,按断路器技术条件规定的累计短路开断电流或检修工艺执行。没有规定的,则可根据现场运行、检修经验由各运行单位的总工程师参照类似开关设备检修工艺确定。
4.4 当断路器所配液压机构打压频繁或突然失压时应申请停电处理。必须带电处理时,检修人员在未采取可靠防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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