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经审核,确认下列首批申报单位具备了从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条件,同意颁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1.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2. 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
3. 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所
4.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5.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6.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
7.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9. 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
10.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11. 湖北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12. 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13. 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
获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做到“廉政好、服务好、态度好”,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技术规范,做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