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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做好对石油天然气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劳办发[1998]16号
发布单位:劳办发[199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全面实施《矿山安全法》,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监察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依法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分别为液、气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等属《矿山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直接为勘探和开采服务的生产企业都应纳入矿山安全监察范围。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纳入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3、为了促进石油天然气安全监察的规范化建设,各地要认真总结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经验,并将有关材料寄送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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