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
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始,在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现将《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及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的意见随时报部。
附件1: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2: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评分规定
附件3: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
1996年9月18日
附件1:
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部
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促进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更好地为电网服务,发挥“四个中心”的作用,根据部《关于开展电力生产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电力试验研究所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达标院(所)的必备条件
(1)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深化改革,勇于开拓,无违法违纪行为。
(2)已获主管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同)或省、市级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文明单位”等称号。
(3)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或性质严重的群伤事故(一次事故中3人及以上重伤);未发生院(所)应负主要责任的电网或机组特大、重大生产事故;未发生人为责任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交通、火灾等严重事故。
二、达标考核指标和分值
(1)安全工作,满分100分;
(2)文明生产,满分100分;
(3)四个中心,满分200分;
(4)成果和人才,满分100分;
(5)基础管理,满分100分。
三、达标考核标准
达标院(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所有必备条件;
(2)五项考核指标中,第3项得分在160分以上,其余各项得分均在80分以上。
四、考核指标分解和评分规定
对五项考核指标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及评分规定等详见附件。
五、考核办法
(一)申报
(1)申请达标的院(所),必须具备必备条件,考核内容自查合格。
(2)院(所)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 填写统一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
2) 申请院(所)的《自查报告》以及各项指标的评分说明,一式两份。
3)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二)考核
(1)达标院(所)的考核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院(所)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和直属省公司于4月底前报电力部审批。
(2)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人员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资料、凭证,确保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审批和复核
(1)达标院(所)由电力部审批,并进行抽查。
(2)达标院(所)的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中国电力报》每年公布一次达标院(所)的名单。
(3)达标院(所)的奖励政策与本系统发供电企业相同。
(4)达标院(所)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考核。各主管电力公司每年定期对达标院(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报部。发现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扭转;到期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电力公司提出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撤销达标称号,并中断已执行的奖励政策。
(5)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应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审定的,由审批部门撤销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电力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并修改。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评分规定
附件3:
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
院(所)名称:___________(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电力工业部
一、 院(所)基本情况
二、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表
三、 自然情况
四、 上级部门推荐和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