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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特发【1995】101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5】10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游客及索道站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1】11号文《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建及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均需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对未取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将视情节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运营.
二、索道站必须依据安全规范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有关人员要经过劳动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索道站每年1月20日之前书面向市劳动局报告上一年索道运行情况,并报送所在地劳动局和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遇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要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
四、索道驱动机、钢丝绳等关键部件经过大修或更换后,索道站应及时向市劳动局报告并报送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安全检验后,索道方可投入运营.
五、市劳动局负责《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初审工作,审查合格后,报劳动部核发.区、县劳动局负责索道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工作.
六、市、区县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索道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七、索道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对索道站进行处罚,并追究索道站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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