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安锅局字【1995】13号《关于进口内燃燃油锅炉一些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外贸经营或进口锅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并在签订合约前将合约技术条款内容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驻京国外锅炉厂家办事机构或国外锅炉代理商,在本市开展业务时,应遵循我国劳动部及我市有关进口锅炉的安全要求,协助用户做好合约技术条款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附件: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进口内燃燃油锅炉一些问题的意见.
附件: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进口内燃燃油锅炉一些问题的意见
(1995年2月28日 劳安锅局字【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我国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近几年来在大中城市和经济特区进口内燃燃油锅炉的数量日益增多,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地检验,不但把住了质量关,同时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锅炉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设计和制造.由于国外规范与我国锅炉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在进口检验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锅炉监督检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经与一些省、市锅炉处及检验所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申凡是进口锅炉的单位,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文到之日以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检验时一律按中国规程、标准进行.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为了维护我国权益,保证进口锅炉的质量,进口锅炉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以我国规程、标准做为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三、当按美国规范ASME第1卷、英国标准BS2790、德国规范TRD、日本《锅炉构造规范》及JISB8201标准设计、制造燃油锅炉时,也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定,至少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管板与筒壳、炉胆应尽量采用对接接头,也可采用全焊透的T型接头,但不得采用搭接接头.
2、锅炉的主焊缝(筒体的对接焊缝、管板与筒壳、炉胆的T型焊缝)不得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当管板与筒壳、炉胆连接采用T型接头时,其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5%.
3、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不得超过3M,否则应加装膨胀环;
4、受压部件的材料必须是镇静钢,不得采用沸腾钢;
5、排污管、主蒸汽管与筒体(集箱)之间应采用焊接,而排污阀与排污管、主蒸汽阀与主蒸汽管之间应采用法兰连接;
6、安全阀、水位表的数量不应少于我国的规定,否则应有可靠的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
7、进水管与锅筒连接处应有套管.
其他国外标准,原则上不予承认,否则需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四、进口锅炉使用管理应按我国规定的要求进行.
五、对于二手锅炉进口检验时,应按我国在用锅炉检验规则进行,按符合安全使用的原则处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六、本文之前已经进入我国的锅炉或合同已签定的锅炉,由于合同中未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而带来的一些问题按如下原则处理:
1、锅炉的设计的结构可以不再改动;
2、探伤方面的规定不管与我国要求是否一致,进口检验时均可进行探伤抽查,一律不允许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缺陷存在,若发现此类缺陷应由锅炉厂或代理商进行处理;
3、对于卧式内燃燃油(气)锅炉,如装有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可不强调必须设有防爆门;
4、当锅炉上装有可靠的低水位和超压保护装置,水位表、安全阀数量可少于我国的规定;
七、应加强进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除按我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外,以下项目应进行重点检查:
1、管板与筒壳、炉胆的角接接头或T型接头以及燃烧室的角接接头是否存在裂纹等;
2、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低水位和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未加套管的进水管与筒壳连接处是否有裂纹等.
以前各地的规定与上述意见不一致时,请按本意见执行.工作中还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局,以便研究解决.
此文可转发给在中国的国外锅炉厂家办事机构及国外锅炉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