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锅发字【1994】606号
发布单位:京劳锅发字【1994】606号
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
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罐体,还应重新做耐压试验.
第28条 罐体焊缝表面质量的要求:
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干净;
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4.罐体上焊缝不得有咬边;
5.角焊缝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
第29条 罐体焊缝的无损检测除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资格证书允许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2.罐体焊缝,应先对其形状、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无损检测.有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在焊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
3.罐体和人孔对接焊缝必须全部(100%长度)进行射线探伤,外套对接焊缝局部射线探伤长度必须大于等于20%(每条纵环缝).射线探伤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为:罐体Ⅱ级,外套Ⅲ级.
4.罐体人孔、补强板、接管等角焊缝表面进行全部(100%长度)磁粉或渗透探伤.
磁粉探伤按JB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在任何裂纹、气孔,并应符合Ⅱ级的线性和圆形缺陷显示.
渗透探伤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裂纹.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正确签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始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第30条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以及临氢、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制成并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的焊接连接件,应在热处理之前施焊完毕.热处理规范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图样要求.
热处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体变形.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
采用分段热处理时,其重叠热处理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
修补后的焊缝,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应有足够的长度.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得小于壳体名义厚度的两倍;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31条 罐体耐压试验一般应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作为试验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所用的水必须洁净.奥氏体不锈钢罐体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或擦拭干净.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
2.碳素钢、16MnR制罐体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他低合金钢制罐体,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铁素体钢制低温罐体耐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受压元件及焊接接头进行夏比冲击试验的温度加20@;
3.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液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4.耐压试验前,罐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试验装置上必须安装两个量程相同并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5.液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液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6.罐体应充满液体,排净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罐体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待罐体壁温与液温接近后,才能缓慢升压到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也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7.液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它异常现象为合格;
8.在液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应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和液面计的校验;
第32条 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检查确认罐内无积液、无杂物,方可进行安全附件的组装,安全附件与罐体组装前必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调试合格.安全阀和压力表经调试和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第33条 由于结构或支承的原因,不允许向罐内充灌液体介质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液体介质的罐体,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第34条 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试验场地应划定安全防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可靠的防护设施;
2.试验用的压力装置,应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点.试验用压力表的量程、精度与刻度,必须与试验要求匹配,并便于观察和记录;
3.受试罐体上不必要的可拆部件一般应拆除;保留的可拆部件的各紧固螺栓等连接件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
4.气压试验用压力源的额定出口压力及流量,应与所试验的罐体压力,容积等参数相适应;若压力源的出口压力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两倍以上时,在试验装置中必须增设缓冲罐.在缓冲罐上应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在出口管路上装设调节阀.压力源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试验装置、试验场地及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试验环境温度不低于5@(或按专门的规定).试验前的组装(含安全附件)工作已经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第35条 气压试验时应做到:
1.气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气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2.气压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
3.试验系统压力应保持平衡;
4.缓慢通气,达到试验压力的10%,先保压5-10分钟,对连接部位及焊缝进行检查;如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仍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并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设计压力,保压30分钟,同时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5.气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它异常现象为合格;
6.在升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或进行检查工作;
7.在保压过程中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8.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
9.试验完毕后,应缓慢将气体排净.
第36条 汽车罐车组装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等于设计压力,试验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于碳素钢和16MnR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它低合金钢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外套保压时间不少于4小时).
气密性试验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37条 汽车罐车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底盘(牵引车)的总装,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试制结构型式相同,而载重、介质或底盘型式不同的汽车罐车总装完成后,制造单位必须对罐车外形尺寸、自重、重心位置、轴荷分配、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角等技术数据进行测定.汽车罐车的限速平直路面、限速转弯、最小转弯直径等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汽车罐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角应不小于35度;
低温型汽车罐车外套的真空度和漏放气速率应符合图样要求.
第38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在罐体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
汽车罐车名称及型号:
发动机功率;
制造许可证编号;
充装介质;
设计压力(MPa);
设计温度(@);
容积(m3);
最大充装重量(kg);
满载总重量(kg);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监检标记.
第39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产品合格证(见附件一);
2.产品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
3.汽车罐车总图、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第40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3.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4.焊缝无损检测的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5.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6.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7.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8.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9.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10.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11.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日蒸发损失测定报告、外套真空度测定报告、漏放气速率测定报告.
第四章 使用与运输
第41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42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43条 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押运员证》(见附件三).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汽车罐车准驾证》(见附件四)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资格.
第44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用品、备件等.
第45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第46条 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47条 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第48条 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第49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条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位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第50条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规程第49条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为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51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第51条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第52条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第53条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人员和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修理、改造
第54条 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