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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豫劳安[1994]4号
发布单位:豫劳安[1994]4号

河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劳安[1994]4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动部发[1994]50号文《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结合的原则。即有条件自检的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检为主;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劳动检测检验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结果,按20-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对于无自检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分级检测。
二、 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我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同时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终须认真报送有毒作业分级和治理数据。
三、 对生产作业人员健康有严重危害的生产性毒物,系指GB5004-85标准中表所列举的56种常见毒物(见附见二)。
四、 从事有毒作业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市、地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检测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检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
五、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之第六十四、六十七条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实施细则,待制定。
附件:一、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略)
二、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表(略)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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