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下属厅(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工产品开展安全认证是以等效转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此类标准开展的认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凡未经安全认证的此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的唯一合法机构,代表国家组织对电工产品(包括进口电工产品)实施安全认证。自一九八五年以来,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联合发出开展部分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的通知,已对部分电工产品开展了安全认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予以确认,并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继续贯彻执行。今后实施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的产品目录,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对已开展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请各级物资、商业部门及其所属经销单位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收购和经销经认证合格并带有安全认证标志的电工产品。对于经销单位在本文发布之前购进的未经认证的产品,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允许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继续销售和使用;各级电力、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用电安全检查时,应依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认证法规。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厂和销售未经安全认证、安全认证不合格或不按要求使用安全认证标志的电工产品的企(事)业和单位进行查处。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收费性的检测和检查。
首批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电工产品目录和日期详见附件。
附件: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中华民人共和国物资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