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对不具备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停止检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检验液化石油气瓶时不先进行蒸汽吹扫,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致使气瓶爆炸的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地危及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防止重复发生此类事故,辽宁省劳动局发出《对不具备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停止检验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该通知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各地劳动部门在进行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工作中,一定要根据劳动部劳锅字【1991】5号文件的要求,坚持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从事检验工作。我部锅炉局将对资格认可工作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劳动部门将此通知的要求,尽快通知到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并进行督促检查。
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对不具备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停止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九时二十五分,开原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一只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三人的恶性事故。钢瓶被炸成八块,其碎片内壁布满爆燃后的残留物,断口具有脆性断裂的特征,经分析认定是一起化学性爆炸。这是我省近年来发生的第四起类似的爆炸事故。
分析这四起爆炸事故,其共同点是:均发生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均发生在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均用空气作气密性试验介质;气密性试验前,均未进行蒸汽吹扫,更未做瓶内残气浓度测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标准都明确提出:“无蒸汽吹扫设备而又不能用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检验站,不准从事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但是我省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至今末达到上述要求,仍然冒险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工作,致使爆炸事故屡次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彻底杜绝这类事故再次发生,对无蒸汽吹扫设备又不能用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必须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待这类检验站经过整改达到条件并重新确认合格后,方准恢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望各市劳动局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查处,否则,将追究市劳动局主管领导的责任。
辽宁省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