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级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评比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为使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适应乡镇矿山迅速发展的需要,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我部《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五年设想》的精神,各地在乡镇矿山多的县(市、区),尤其是伤亡事故严重的县(市、区)设立了县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截至一九九一年底,经各地政府批准,全国相继建立了六百五十七个县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了一千八百多名矿山安全监察人员。这对于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规,促进矿山,尤其是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为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县级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现决定开展县级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评比竞赛活动。
一、评比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评比标准及预评分配名额,组织本地区的评比,在九月底以前把预选出的先进单位的材料报送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二、县级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评比标准
(一)组织建设
1.具有适应本县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的能力。矿山安全监察室要能履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所赋予的职责。
2.所配人员适应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矿山安全监察员及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符合《县级矿山安全卫生工作规则》(劳矿字【1989】5号)的规定。
3.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县政府及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布置的各项工作。
4.经常向县政府、人大及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较好。
(二)内部业务建设
1.有必要的矿山安全检测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如瓦斯检定器、风表、罗盘及井下工作服等。
2.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具有矿山安全监察员岗位责任制度,矿山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结案复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业务学习制度。
3.档案实行分类管理,资料齐全,适应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具有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档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档案,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档案,矿山伤亡事故调察分析及处理档案。
4.工作有记录,如矿山伤山事故报告记录簿,来信、来访记录簿。
5.坚持业务学习和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研究分析本县矿山安全生产的新形势,能提出可行的对策、措施。
(三)外部业务工作
1.按规定认真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并能严格把关。
2.定期、有计划地到矿山检查安全,日常检查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十天,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能按规定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对有关责任者能予以恰当的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罚,并督促落实。
3.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到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处理,按期结案。
4.积极开展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措经费。
5.事故报告及事故统计上报及时、准确。
6.所辖地区的矿山伤亡人数连年下降,其它职业危害的状况逐年好转。
7.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三、预评名额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