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审批授权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浙江省劳动人事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审批授权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地把开展监督检验工作的实施细则、经验、体会及时提供给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利经验交流。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审批授权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地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对我省境内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监检工作。
第3条 市、地劳动部门检验机构负责对当地劳动部门所管辖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实行产品监检工作,对在省内的部.省、部队属制造单位的产品监检工作由省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统一安排。
二、申请监检工作的条件
第4条 监检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所监检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5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对D级以上(含D级)蒸汽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进行监检工作,其监检负责人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6条 监检单位应根据制造单位的生产情况.按以下规定配备监检人员:
1.气瓶监检人数按表1配备
表1(略)
制造单位同时生产若干不同品种气瓶时,分别按表1规定的人数配备。对年产量较大的气瓶制造单位,其所需监检人数应按能确保监检工作质量的要求来配备。
2.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人数按表2配备
制造单位同时制造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应分别按上表规定配备。超过上表范围的,由锅检所根据必须到岗、到位又能满足监检工作实际需要来核定人数。
如制造厂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年产值低于100万元,允许一个监检员兼两个制造单位的监检工作。)
表2
┌───────┬───────┬───────┬────────┐
│年产值(万元)│100-300│300-600│600-1000│
├───────┼───────┼───────┼────────┤
│ 人 数 │ 1-2 │ 2-3 │ 3-4 │
└───────┴───────┴───────┴────────┘
第7条 监检单位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制造单位实行监检的,应组成监检组。
第8条 监检单位应根据劳动部的有关监检规则制订监检实施细则或监检大纲。监检细则内容应包括监检项目、监检工作程序、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包括对受捡单位的工作见证上须签字确认的表卡)、监检仪器设备。
对采用特殊材质、特殊结构和特殊制造工艺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如绕带式压力容器、卷板式换热器、蓄能器等,监检单位应编制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经市地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报省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
监检单位应完成市地以上劳动部门下达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任务,且完成锅炉定检率在90%以上,在用容器检验台数占所管辖范围的应检数的70%以上。
三、申报和审批
第9条 监检单位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出发,对照申请监检工作的条件逐一进行申请。
第10条 申请监检单位应填报以下文件资料和附件:
1.按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锅【1990】215号文填报《产品监检授权申请书》(含监检工作自查报告);
2.向受检单位发出的监检人员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3.1990年度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情况报告;
4.受检单位对监检单位的工作评语(格式见附件);(本刊略)
5.监检实施细则、专用监检大纲和专用监检项目表。
第11条 监检单位将以上文件资料和附件送市地劳动部门逐一进行核查,提出核查结果一并送省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经审批同意,由省劳动人事厅予以授权,并发放监检钢印。
第12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停止产品监检工作。
第13条 监检授权的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