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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91】87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87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业经国务院1991年3月1日.在劳动部对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新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颁发之前,有关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处理仍按我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附: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1】6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
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省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进行宣传,并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规定》的内容,以及《规定》所体现的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安全健康的深切关怀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由于《规定》扩大了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和管理范围,因此,应督促新列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等)立即指定专人,承担执行《规定》中的具体工作,并尽快与当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工作制度.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助这些企业做好执行《规定》的准备工作,为他们提供有关法规和工作资料,帮助培训干部,逐步把职工伤亡事故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起来.
三、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本地区、本系统制定的有关规章认真进行一次审查,凡与《规定》有抵触的内容,要进行修改或者报请发布机关进行处理.
四、为使于《规定》的实施,在有关具体问题解释和新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颁发之前,有关伤亡事故统计报表,仍按劳动部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何问题,有何要求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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