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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发 文 号:劳锅字[1991]2号
发布单位:劳锅字[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各地普遍开展了以贯彻《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为中心的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发现个别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特做如下修改: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劳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改为“劳动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2、《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锅炉房检查表》修改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附后)。
各级劳动部门在安全合格锅炉房的检查验收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对于已按《锅炉房检查表》验收合格的锅炉房,不需重新评定。
附: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
注:1、表中规程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表中规则是指《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3、联合环保、节能部门开展锅炉房综合治理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箱行规定“环保合格锅炉房”和“节能合格锅炉房”的评定标准
4、表中“* *”是关键项,“*”是主要项
5、第10、11项中的(5)小项和12项的(4)小项,均不按**项处下,但11项的(5)小项的(4)小项要按*项处理
6、总分在75分以上,且**项必须全部达到标准 分、*项无0分,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总分在75分以下,或有一**未达到标准分,或有一*项得0分为不合格锅炉房。
7、被查锅炉如没有表中所列项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即缺项不计分,按实际情况打分,实打分再乘一个系数,就是该锅炉房的最后实得分
100
实得分=实打分×───────────
100-缺项分
8、一个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应按单台锅炉逐台评分,全部合格才算整个锅炉房合格。
9、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
b、蒸发量小于或等于6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4.2MN), 不少于2人;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锅炉供热量7MN),不少于3人;
d、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N),不少于4人。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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