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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继续执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劳锅字[1990]9号
发布单位:劳锅字[1990]9号
关于继续执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劳动部和国家商检局商定,对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劳人锅[1985]4号)的执行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几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商检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和信誉,做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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