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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89)32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89)32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9)32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各市、地必须在每月五号前将上月职工死亡件数、人数用电报或电话报告省厅。
2. 各市、地必须在每月十五号前用快件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及文字说明、矿山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县以上及县以下)报省厅;必须在元月二十日以前将上年职工伤亡事故综合年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省厅。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遗漏项目。
3. “县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中职工伤亡事故资料报告表”每季度报送一次,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用快信报送省厅。有地市、地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与县以下工业企业职工数未分开,统计表上要注明“未包括县以上集体死亡人数”。但是,要求劳动部门尽快查清县以上工业企业的职工人数。从明年一季度,至迟二季度,必须按原规定将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死伤人数统计进去。
4. 各市、地在填报综合报表及矿山综合月报表之前应与省厅核对清楚,务求数字准确、统一。凡已报部又发现错误的不再改动,以省厅上报数字为准。
5. 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伤亡十人以上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等快速方式报省厅(电话:57758或省府总机51557转7962、矿山事故电话51557转7943)。并须每年进行两汇总,上半汇总情况在七月五日以前,全年汇总情况在下年元月五日以前,按附表填写清楚后报省厅。
6. 对各市、地劳动部门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工作情况,省厅每半年通报一次,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对工作认真,上报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两年无差错的统计人员和单位,省厅将适当授予光荣称号,予以表彰。
7. 统计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经常更换。请将市、地现任统计人员名单报送省厅安全监察处。
一九八九年九月四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安字[198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国职工伤亡事故状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质量不高,上报速度慢,甚至有漏报和不报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抓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和情况分析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每月二十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劳动部;必须在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上年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年报表及其数字说明报送劳动部。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报项目。
二、 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须在发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事故快报及时报劳动部(事故报告电话4211913或4213431;矿山事故报矿山局,电话4211598;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电话4218340);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须每年进行两次汇总,上半年汇总情况在七月十日前,全年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元月十日前,按附表填写清楚后报送劳动部。
三、 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拖延或隐瞒不报者,当地劳动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地劳动部门在接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统计处理。凡不属本地劳动部门统计的,要立即转告应负责统计的劳动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的经济处罚由负责统计处理的劳动部门办理。
四、 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劳动部每半年通报一次,表彰先进并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误多的给予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三年无差错,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情况的统计人员和单位,劳动部将授予“优秀统计工作者”和“优秀统计管理单位”的光荣称号。
五、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如对地、市、县及企业上报事故情况的具体时间提出要求等),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重大伤亡事故情况一览表(略)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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