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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劳动部关于采取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发 文 号:劳矿字(1989)7号
发布单位:劳矿字(1989)7号

一九八五年我部提出使用便携式瓦斯(沼气,下同)报警仪(含报警矿灯,下同)控制瓦斯爆炸事故以来,有关部、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实践证明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是一项减少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就是在有瓦斯断电仪、报警仪,遥测仪和监测仪系统的矿井,也须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做为补充措施(以上系统、仪器的探头移动不便)。
经过试点工作,对仪器的研究、制造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产品质量和数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价格便宜,已能满足在矿井中普遍装备的需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装备和管理并举的原则,在矿山(特别是煤矿)集中的地(市)首先推行。
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如下:
一、在所有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有瓦斯释放的岩石巷道),要班班装备便携式瓦斯指示报警仪。
二、对在瓦斯矿井井下从事易发生火花的放炮、机电、通风等工作的人员,要配备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
三、在这些地(市)建立技术支援中心,开展通风系统,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矿灯等技术检验服务工作,以保证控制瓦斯爆炸事故措施的有效实施。
以上工作,各地(市)要做出具体安排,并将计划于十月二十五日前报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
关于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规定
为控制瓦斯事故,减少瓦斯爆炸的发生,在瓦斯矿井,三至五年内必须逐步实现用便携式瓦斯(沼气,下同)指示报警仪装备全部采掘工作面,和在瓦斯有可能出现积聚的地点,部分工作人员要配带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并作如下规定。
1.采、掘(包括半煤岩、穿越煤层和有瓦斯释放的岩石巷道)工作面,在人员工作的地点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指示报警仪(简称报警仪)。
2.报警仪的安放,必须是能够真实、灵敏地反应工作地点瓦斯状况的位置(高度、风流)。
3.放炮、机电、通风等工作中能够发生引起瓦斯爆炸火花(包括摩擦)的,工作人员在瓦斯有可能出现积聚的地点工作时,必须配带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
4.报警仪和报警矿灯(含矿灯报警装置,下同),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并要定时检查。
5.报警仪和报警矿灯,要定期进行校对维护和检查(按标准)。
6.要建立、健全用好、管好报警仪和报警矿灯的各种规章和制度。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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