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9]13号
豫企管办[1989]1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过去评审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 行业主管部门在制订、修订升级指标时,其安全考评指标,应征得省劳动人事厅同意。
二、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劳动部有关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升级资格。已经升级的,一经发现并查明情况,经省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
三、 企业错报伤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月起三十天内提出变更意见,并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十天内逐级上报至省劳动人事厅办理变理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四、 计算企业千人伤亡、重伤率时,如除不尽,可以从小数点后第四位起四舍五入。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劳动部、国务院管理企业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劳安字[1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布后,经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标的考评工作,现补弃规定如下:
一、 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签字同意,并经省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 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报批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须报劳动部仲裁,并抄送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 经劳动部审核批复的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各地区劳动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高企业的安全考评指标(即降低千人死亡、重伤率),并将调整后的指标报劳动部备案。
四、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职工伤亡事故超标的企业,可将其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评指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考核年度安全考评指标的经当地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死亡职工数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 +申报年度死亡职工数
累计千人死亡率 考核年度平均职工数
+申报年度平均职工数
五、 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小数点后的数字一律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评省级企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晋升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工作。
八、 以上条款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