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的通知
(88)交劳字667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各有关港务局(含双重领导港口)、各航务工程局、有关设计院(所):
现将部委托水运科学研究所组织研究制定的《交通部港口煤尘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由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提供咨询。有关执行中的意见,望随时报部。
附: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煤码头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码头。
第三条 煤码头各起尘作业点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06-84)》(附录一)的规定;室内操作间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附录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防尘除尘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必须进行防尘除尘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对选址和总体布局、装卸工艺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煤尘的需要。
第五条 现有煤码头进行技术改造,应把煤尘治理列为改造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煤码头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可靠、低污染的技术和装卸工艺设备。
第七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篇章设计容中有关防尘除尘设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施工安排等,应在该工程中统一安排解决。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同级安技劳保部门参加。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的煤码头工程中,其防尘除尘等劳动保护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 除尘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作业场所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采用湿式或干式除尘措施,有效地控制煤尘浓度。
第十一条 码头建设应考虑防尘用水的水源情况。温式除尘,除利用自来水、天然水外,还应积极考虑综合利用处理后的各种废水、污水。
第十二条 冬季冰冻的港口,必须对防尘供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供水主管道可埋入地下,并应进行防腐处理。露天管道须有保温措施。所有管道和供水槽应有余水排空装置。喷枪及喷嘴部位除配备排空装置外,还可采用加热保温、压缩空气吹扫等工艺。
冰冻严重的港口应对蓄水池进行防冻保护。
第十三条 为有效防治煤尘,保证煤炭质量,湿式除尘的供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喷洒装置供水须采用自来水或净化处理后的天然水、废水、污水,水质应参考地面水环境质量第三级标准,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
二、一般应配备水池和泵房等给水系统,保证各类喷枪、喷嘴的洒水压力;
三、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
第十四条 堆场喷枪的设置和喷洒方式应根据煤堆的形状、煤种、煤炭分散度、煤炭含水量和气象等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有条件的港口可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代化管理。堆场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压、分散性好,不易损坏,性能可适应堆场面积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和设置高度能够满足堆场的最大覆盖率;
三、应能同时由喷洒系统控制中心自动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
第十五条 喷嘴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喷嘴应安装在各类装卸机械的产尘部位和防尘封闭罩内。
二、喷嘴须耐高水压、雾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损坏,喷嘴类型、安装数量、设置方式和角度、喷洒压力及喷洒量应针对不同装卸机械的起尘情况和喷洒抑尘效果选择使用;
三、喷水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应能与装卸机械随机控制;
四、装有喷嘴的装卸机械应配备有效的取水装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水冲洗的作业面应设有供水点,通过适当的软管和喷头进行冲洗。
第十七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剂法等措施。
第十八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必须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采用封闭方法除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清除煤炭中夹带的金属,防止损坏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
第二十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使用有效的除尘系统,使含煤尘气流经过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使用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除尘器排放口要高于邻近建筑物1.5米以上,排放口最高煤尘浓度不得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二、布袋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性滤料,以免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为防止煤尘.爆炸,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皮带机应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挡风板,挡风板应高出皮带机50-100厘米。
第二十二条 在煤港主导风的上风向及靠近居民区、风景区地带要设防护林带,防护林的树种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四季常青、抗风沙、生命力强的树种。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煤尘的作业,必须采用配戴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措施。防尘口罩应具有呼吸阻力小、对可吸入煤尘过滤效率高,密封和合适性好、使用方便等性能。
第四章 装卸工艺中的防尘对策
第二十四条 翻车机卸载是火车卸煤的基本方式,易于控制煤尘,运量较大的港口可优先选用。使用翻车机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翻车过程中应同时从不同部位随机喷水和固定喷水抑尘;
二、翻车机下部、给料机和受料皮带机均需设置封闭装置和有效的除尘设施,整个翻车机房应尽量考虑封闭或半封闭;
三、翻车机房深坑道应设过滤式机械通风系统,降低相对湿度,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螺旋卸车方式在不适合使用翻车卸煤方式时使用,使用螺旋卸车方式应注意:
一、螺旋卸车机可用建筑物予以封闭或半封闭,以减少对邻近作业所有的污染。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控制房内的煤尘浓度;
二.卸煤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喷水装置和其他有效的除尘装置抑尘。
第二十六条 现有链斗式卸车机产尘量大,应逐步加防尘除尘措施或采用有防尘措施的新式链斗卸车机。使用链斗卸车机符合如下要求:
一、链斗取料部位和落料口应有喷水抑尘措施;
二、卸料臂应可升降、臂的头部应加罩和伸缩溜筒,以减少落差。
第二十七条 使用皮带运输机作业就符合如下要求:
一、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二、码头前沿皮带机、装卸机械悬臂皮带机和靠近居民区或公路两侧的堆场皮带机应设置挡风板;
三、 不影响机械作业的前提下,高架露天固定皮带机应设置皮带机罩。
第二十八条 皮带机应尽量减少转接点和降低转接点落差。皮带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冲洗装置,机房就定期进行水冲洗,以防二次扬尘。转接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全部加罩密封,罩的出口加防尘帘。
二、除进行密封外,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或喷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露天堆场作业是煤炭存取的基本方式,易于控制煤尘,应优先选用。堆扬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堆场的长边方向应尽可能与当地主导风向一致,减少风对煤堆起尘的影响;
二、配置喷洒水抑尘系统或其他抑尘设施;
三、堆场道路定期洒水和清扫,以防二次扬尘。
第三十条 坑道式堆场和卸煤机械底部深坑道的人工开斗式作业,劳动条件差,煤尘治理困难,新建工程不得采用。在采用卸煤机械底部深坑道或坑道场作业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采用自动给料和落料机械将煤炭直接输送至皮带机》;
二、坑道内的给料机、落料机、皮带机等起尘点,要全封闭,并配有通风除尘装置;
三、坑道内应配备良好的排水和冲洗或清扫系统以及过滤式机械通风系统。
第三十一条 堆取料机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堆料臂应能升降,臂的前端加头罩和溜筒,以减少落差,从溜筒下口到垛面落差高度控制在1米以内;
二、取料机的头部和转接点、堆料机的下料处,应设喷洒水装置抑制产尘。
第三十二条 装船机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装船机卸料臂应能升降,卸料口配有伸缩溜筒,以减少落差;
二、在卸料口应设置喷嘴抑尘;
三、及时清洗或清扫装船作业面。
第三十三条 使用抓斗卸船、卸车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抓斗关闭完好;
二、受料斗的大小应与抓斗相匹配;
三、抓斗的落料高度应尽量小;
四、受料斗应装有合适的回尘挡板和有效的喷水装置;
五、避免抓斗过满产生溢漏。
第三十四条 汽车装煤时,应尽量降低落料高度和平整压实,进出煤场时,应适当冲洗轮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防尘、除尘设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养护及维修。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利用率应达到80%。
第三十六条 因技术、设备不配套而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完好率、利用率的防尘、除尘设备,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配备或改进。除尘效果差,达不到除尘要求的,应予报废或改进。
第三十七条 港口安技劳保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煤码头煤尘防治的监督工作,协同港口卫生防疫部门定期进行作业场所煤尘监测,检查防尘设施的除尘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在煤尘浓度严重超标,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煤尘浓度的监测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68-85)》(附录四)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 四 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