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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30日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舟政办发(2009)119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录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二)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三)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发电厂、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城市通讯枢纽的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

  (五)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六)重要军事工程;

  (七)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米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1级挡水坝;

  (八)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高层(高度≥80米)建筑工程;

  (十)市级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十一)市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十二)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十三)其它依法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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